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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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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5 中國聚合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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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0月8日,國家經貿委公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02年11月15日實施。為了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保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發放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便于全國統一實施《辦法》,現就《辦法》中若干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危險化學品用途分類 危險化學品廣泛應用于國民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各個領域,其用途主要劃分為:工業生產、農業生產、建筑裝飾、科教文衛、家庭生活、國防軍工等領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氣;特殊用途的監控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二、經營單位類型、經濟性質和經營方式 1、單位類型 (1)企業類型:按照國家統計局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1998]200號)劃分企業類型。 (2)特別類型:個體工商戶、百貨商店(場)。 (3)企業主管劃分:中央管理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企業、其它隸屬企業。 (4)企業(公司)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機構、銷售部。 (5)營業執照登記劃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中央管理企業分支機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2、經濟性質 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有制。 3、危險化學品經營方式 批發、零售和化工企業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限制 1、禁止經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的落后產品中的危險化學品、《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和《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 2、依據《農藥管理條例》,下列單位可以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 (1)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2)植物保護站; (3)土壤肥料站; (4)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5)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6)農藥生產企業;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8)依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營具有危險性的監控化學品,須出具國家經貿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 3、個體工商戶和百貨商店(場)不得經營工業生產、農業生產、國防軍工等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和運輸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氣;個體工商戶不得經營建筑裝飾、科教文衛、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劇毒化學品;百貨商店(場)不得經營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4、依據《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及國家經貿委有關規定,經營成品油須出具國家經貿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此外,經營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應當參照成品油管理,出具國家經貿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 5、根據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0]1105號)等有關規定,經營屬于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出具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經營單位的基本條件 1、經營用于建筑裝飾危險化學品的建筑裝飾材料市場,應當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在市場內出租經營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寬條件。 2、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符合《辦法》第六條㈢、㈣、㈤項規定的條件。 3、人員培訓 (1)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專職和兼職人員)和業務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依法組織、指導全國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制訂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推薦使用基本教材。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部門)負責本轄區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培訓、考核、發證的綜合管理工作,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報國家局備案。 4、經營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 1、安全評價報告書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報告書,要按照國家局印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進行編制。 2、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時間 國家局印發《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之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即可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六、經營單位的申請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由國家局編制統一格式(見附件1),各省級部門和設區的市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部門)自行印制。 2、經營單位應當向省級部門或市級部門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七、經營單位的審批 1、經營單位的審批 《辦法》中規定的省級部門和市級部門負責審批并發放經營單位的經營許可證,不得交由下級部門進行審批和發放。 2、省級部門負責審批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和運輸工具用液化氣的經營單位,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經營單位,并發放甲種經營許可證;市級發證機關負責審批上述單位以外的經營單位,并發放乙種經營許可證。 八、經營許可證 1、經營許可證的印發 根據發證機關需要的數量,國家局統一印制經營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2),省級部門和市級部門負責發放。 2、經營許可證的填寫 經營許可證用打印機打印(填寫說明見附件2),國家局確定打印機型號,省級部門和市級部門自行購買,打印程序由國家局提供。 3、經營許可證的損壞處理 在填寫經營許可證時,如果發現毀壞或填寫差錯,省級部門或市級部門可將毀壞的經營許可證郵寄到國家局監管二司。 九、經營單位的信息管理 1、省級部門和市級部門除定期向社會公告經營單位名單以外,還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工商部門和環保部門通報。 2、每年1月15日前,省級部門將經營單位情況書面報國家局,同時將信息數據庫新增信息一并報送(用計算機軟盤)。 3、國家局建立經營單位信息數據庫。數據庫軟件由國家局統一編制,提供省級部門和市級部門。 十、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經營許可證工本費,由國家局報請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核準,全國統一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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