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消息:提起“6·21”化學危險品泄漏事故,江蘇省泰興市的百姓至今仍心有余悸。12月16日,泰興市法院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依法判處這起事故的責任人秦德林、楊德林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秦德林、楊德林是南通市化學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的駕駛員和押運員。6月21日上午,秦德林受公司指派,駕駛灌裝了7.64噸雙乙烯酮的槽罐車前往河北省滄州市,楊德林隨車押運。根據規定,運輸化學危險品的槽罐車每運行2小時應檢查一次,但秦、楊二人卻對此規定置若罔聞。
當天下午6時許,秦德林和楊德林將槽罐車停在泰興市一飯店附近,下車吃飯。在此期間,槽罐車散發出刺鼻的化學品味道,引起了附近群眾的注意。在他人提醒下,秦德林和楊德林對車輛進行了粗略檢查,發現確有少量雙乙烯酮泄漏。
有了如此明顯的事故苗頭,秦德林和楊德林卻沒有及時采取堵漏措施,也沒有報警請求援助,而是繼續駕車前行。當槽罐車行至泰興市馬甸橋北時,由于罐體注入口蓋板突然爆裂,致使雙乙烯酮大量泄漏,他們才慌了神,急忙打電話報警,并留在現場攔阻過往行人、車輛通行。
泄漏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迅速啟動突發性重大災害事故應急預案,200多名公安、消防、醫護人員奔赴現場搶險救援,現場管制、分流行駛車輛,疏散危險區群眾4000多名,2300余名中毒人員被及時送往醫院救治。據統計,此次泄漏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