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獲悉,公安部已經頒布了第77號部長令—《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8月1日起開始實行。據悉,辦法規范了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行為,其中在高速公路、公路等限速新規定最為引人關注。
建立數據庫加強管理
我省將建立專門的計算機數據庫,加強對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行為的管理。包括證件編號、購買企業、運輸企業、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劇毒化學品品名和數量、目的地、始發地、行駛路線等內容將登記入庫。數據庫的項目和數據的格式全國統一,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報制度。
明確規定發證期限
廣東省公安交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該辦法中明確規定發證期限,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行駛路線在本地級市內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從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行駛路線在本省范圍內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從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核發《通行證》;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行駛路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從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核發《通行證》的決定;設定和明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行區域。
高速路時速不得高于90公里
廣東省公安交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超速行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辦法規定: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懸掛警示標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載明的事項進行運輸,禁止超載、超速行駛;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以備查驗。
運輸車輛行駛速度在不超過限速標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時70公里不高于每小時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過每小時60公里。
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規定,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提供已依法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證明,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核準載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對車屬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