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稅率的公告
根據我國與東盟國家簽署的《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協定》,經國務院批準,我國自2005年7月20日起對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緬甸、新加坡、泰國等6個國家(以下簡稱六國)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稅率。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對六國實施的協定稅率共計3408種商品(含37種從量稅及復合稅商品),涵蓋了現行對六國已經實施的“早期收獲”商品的協定稅率。其中有2810種商品的協定稅率對六國統一適用(不含從量稅及復合稅商品,詳見附件1),561種商品的協定稅率對六國分別適用(不含從量稅及復合稅商品,詳見附件2)。從量稅及復合稅商品按附件3所標明的協定稅率執行,其他商品統一按照2005年最惠國稅率執行協定稅率。詳細內容可查閱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200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國-東盟自貿區分冊)》。
二、海關自2005年7月20日起憑六國政府指定的原產地證書簽發機構在2005年7月1日以后簽發的原產地證書(FORM E),按照中國-東盟協定稅率征稅驗放。
三、企業申報進口享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稅率的進口貨物時,報關單“隨附單據”欄按照“02”填報“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其他具體填制要求,仍按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根據以上公告,《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2005年六國協定稅率統一執行表》,其中TDI,AA,純MDI,BDO等聚氨酯原料的關稅由原來的6.5下調到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