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4月10日發布2003年第3 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傾銷稅。其中,對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以下簡稱巴斯夫國油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4%。對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PT. NIPPON SHOKUBAI INDONESIA,以下簡稱印尼觸媒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1%。
2004年5月8日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就其所適用的丙烯酸酯反傾銷措施分別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申請。巴斯夫國油公司在中國的關聯進口商分別于2004年3月5日和6月1日兩次提出退稅申請,請求對自巴斯夫國油公司進口的丙烯酸酯所繳納的反傾銷稅予以退稅。
2004年7月5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對原產于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的進口丙烯酸酯開始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復審調查范圍為:適用于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的進口丙烯酸酯的反傾銷稅稅率。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丙烯酸酯,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現行進口稅則號為29161200。為減輕利害關系方負擔,商務部決定暫停對巴斯夫國油公司在中國的關聯進口商退稅申請的單獨審查,并依據期中復審有關調查結果公布是否予以退稅的決定。
商務部對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是否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產于馬來西亞、由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丙烯酸酯反傾銷稅稅率仍為4%。對巴斯夫國油公司的中國關聯進口商于2004年3月5日和2004年6月1日提出的退稅申請不予支持。
二、將原產于印度尼西亞、由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生產的進口丙烯酸酯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
三、反傾銷稅的計征
進口經營者自2005年7月5日起進口原產于馬來西亞、由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丙烯酸酯或原產于印度尼西亞、由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生產的進口丙烯酸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的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