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在回收塑料包裝廢棄物方面的法規是全世界最為完善的,其管理態度非常明確:首先是“避免產生”,然后才是“循環使用”和“最終處理”。 1996年6月,德國政府頒布了第一部包裝廢棄物處理法規―《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法令》。它規定對不可避免的一次性塑料包裝廢棄物必須進行再利用或再循環,并強制性要求各企業承擔回收責任,但也可委托回收公司代替完成。德國雙向系統(DualSystemDeutschland),簡稱DSD,也稱為綠點公司,就是根據該法令成立的專門從事廢棄物回收的公司。該公司另設了DKR股份公司負責廢舊塑料包裝的回收。1991年,德國發布《包裝條例》,規定回收塑料中的60%必須是機械性回收的,另外40%既可以機械性回收,也可以是填埋方式或能量回收方式。這一回收目標必須基于全國范圍統計,經核實后的數據報告提交國家環境部門,完成了回收義務的工商企業即可免除部分稅收。 在《包裝條例》中,曾推行嚴格的生活垃圾分類,其中要求消費者把塑料袋或塑料包裝材料投入黃色垃圾桶以便回收。但目前,對于塑料廢棄物的法規有所改變。2002年12月,德國最高法院頒布了最新法令:要求所有商店從2003年1月開始向顧客收取罐裝和瓶裝飲料的包裝回收押金。用于啤酒飲料類的PET塑料瓶,連食品在內的1.5公升以下的繳納0.25歐元;1.5公升以上的則需繳納兩倍的押金。商店在顧客交回包裝時將押金返還給顧客。但葡萄酒、白酒、牛奶、果汁等商品的包裝不在規定之列。 據DKR回收公司的調查顯示,89%的德國消費者贊成塑料廣泛再造;約有40%的德國人拒絕使用沒有回收價值的包裝。由此可見,該國在回收廢物方面成績出眾,相當程度上得益于廣大民眾的環保意識。 歐盟所制訂的相關法規與實際操作基本上借鑒于德國,歐盟各國還相繼制定了塑料包裝回收的具體目標。但是對塑料包裝的回收利用率,只有4個國家達標,其中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處于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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