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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關于輪胎成本核算規程(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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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9 中國聚合物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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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關于輪胎成本核算規程(試行)
一、核算原則
(一)為了搞好企業的全面經濟核算,落實經濟責任制,輪胎企業應實行廠部、車間的二級成本核算,并認真開展廠部、車間、班組的三級經濟核算。 (二)要正確核算生產費用,即每月一日到月末為一成本計算期,按月結算車間制品和輪胎產品成本。不得以定額成本、計劃成本代替實際成本。 (三)發生的成本費用,以實際受益分配為原則。凡共同性費用,按各企業具體情況采用合理的比例分攤。 (四)輪胎企業一般采用“定額成本平行結轉法”(或稱平行結轉定額差異法),按各生產車間分步計算車間制品和輪胎產品成本。
二、核算對象
(一)廠部核算各種規格輪胎的外胎、內胎、墊帶等產品的總成本和產品單位成本。 (二)生產車間核算車間制品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 (三)輔助生產車間核算動力、自制低值易耗品、機修的成本和勞務費用,各單位可按照其生產特點和管理的需要,確定其輔助生產車間的成本核算對象。 (四)廠部、車間成本核算的有關規定: 1.廠部按《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的規定處理。 2.車間會計核算力求簡明扼要,一般不設置序時帳,可只設總帳和明細帳,會計科目的設置可按各廠具體情況自定。要做到: (1)廠部產品成本要以車間成本為基礎,上下一本帳。 (2)各生產車間、基本生產明細帳中的原材料、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燃料和動力、車間經費的發生數應與廠部財務科基本生產帳戶各成本項目數完全相同。 (3)各生產車間在制品期末余額應與廠部基本生產明細帳余額一致。
三、輪胎成本計算的若干規定
(一)輪胎產量應以硫化后交成品倉庫的數量為計算產品成本的依據,一般包括合格品和不合格品。車間制品的產量應以移轉下車間的數量為計算依據。 (二)原輪胎產品成本的可比產品與不可比產品是以輪胎簾布層數和采用不同材料的簾布作為劃分界限的。根據化學工業部、國家物價局關于調整輪胎產品改按國際上普遍采取的用“層級”計價的辦法,各企業以往沿用的“簾布品種相同,層數相同”作為輪胎產品成本劃分可比產品與不可比產品的辦法也應改為以“層級”作為劃分的標準。現將其可比產品成本與不可比產品成本的劃分界限規定如下:
1.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從未正常生產過,本年度投入的新品種、新規格輪胎作為不可比品計算。 2.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正常生產過的同一品種規格的輪胎,劃分可比產品與不可比產品為: (1)采用不同材料的簾子布(如:棉簾線、人造絲、尼龍簾線、鋼絲簾線)為骨架的,作為不可比產品計算。 (2)采用相同材料,但結構不同的簾子布(如尼龍的1260D/2、1680D/2簾線),而使輪胎實際層數改變,其“層級”相同的,作為可比產品計算。 (3)其他方面和胎面花紋的高度深淺(15毫米、17毫米)、形狀(條形、爬山)不同等的變動,均作為可比產品計算。 (三)輪胎模具、成型機頭、成型鼓系輪胎生產的專用工具,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統一列為低值易耗品。模具毛坯作為備品備件,用生產流動資金購置。車間領用輪胎模具成型鼓,其費用可采用五五法進行攤銷,或全部列作待攤用費分期攤入產品成本,但最多不能超過十二個月。 (四)水胎和氣囊系自制專用工具,應設置“輔助生產”核算其產品成本。由于數量較多,價值較大,有新制和舊水胎修包之分,因此必需根據其受益的程度,本著有利于物資管理的均勻負擔費用的原則,以期末實存數量,按固定成本計算后的水胎凈額攤入產品成本。 1.新制水胎、氣囊分攤計算辦法: 上月末水胎、氣囊待攤費用余額+本月領用新制水胎、氣囊成本-按本月末實存水胎、氣囊數量計算的結存額=應攤入產品成本的水胎、氣囊費用。 按本月末實存水胎數量計算的結存額=各種水胎、氣囊期末實存數量×各種水胎、氣囊之固定成本×50%。 2.修包水胎費用因屬于專用工具修理性質,有關費用可列作車間經費——修理費。 (五)橡膠是輪胎生產的主要原材料,各廠產品、部件雖都有明確的技術要求,但在實際生產過程中,由于供應上不能按技術要求的膠種供給,因此膠種變動頻繁,如勉強劃分不僅計算工作量大,而且不易分清。為此,有條件劃分的廠應按耗用的膠種品名在原材料成本項目中反映,暫無條件的,可綜合計算,價格按平均價格。產品中有少數特殊品種所使用的膠種與其他產品有顯著不同(如輪胎中的馬車胎),應將此種所使用的橡膠膠種先行剔除,然后再綜合計算,以免產品成本失實。 (六)期末在制品一般只計算原材料成本,不負擔工費。
四、產品成本項目
按照有關規定和輪胎生產的特點,一般可設置原材料、燃料和動力、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等六個成本項目。 (一)原材料: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構成產品實體或有助于促進產品形成或有利于生產進行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自制材料、外購半成品和入庫前的包裝材料等。 本項目應算至原材料名稱為止,而不能以輪胎的各種半成品(如胎面膠、簾布膠等)名稱填寫。 1.原材料包括各種橡膠(煙膠、合成膠)、乳膠、再生膠、簾布(包括合成材料簾布、棉簾布、鋼絲簾布)、帆布、補強劑、硫化劑、防老劑、軟化劑、增塑劑、防焦劑、汽油、鋼絲、氣門嘴等。起隔離作用的消耗材料(如硅油、滑石粉、肥皂粉等)不應在原材料項目內核算。 2.原材料成本項目所核算的原材料,除橡膠、合成膠、簾布(各種簾布)、炭黑(硬黑、軟黑)、鋼絲、帆布、汽油等數量與金額必須并列外,其余材料均以金額總和反映即可。 3.本項目核算數量與金額并列的原材料,為便于考核生產過程中定額執行情況和在制品的盤存,凡耗用的各種簾布、帆布、汽油的計量單位,一律以公斤計算。 4.原材料的價格一般采用計劃價格核算,亦可采用實際價格核算。按計劃價格核算,發生的原材料價格差異,一般可以分大類別計算差額,亦可以只計算全部原材料差異的一個總額。原材料價格差異應按月調整,按照原材料本月耗用數和月末庫存數比例在月終進行分攤,原材料價格差異必須分配到產品的單位成本內,如果按大類原材料分攤,應使各大類的原材料價格的差異計入各類原材料成本。只計算全部原材料差異的可在原材料成本項目其他金額總和內,或在原材料成本項目內,另列一項表現。 5.原材料成本的計算均以原材料定額成本作為基礎。各種輪胎和車間制品的原材料定額成本應根據技術部門提供的生產配方、部件規格、原材料消耗定額、合理的工藝損耗和計劃價格予以制訂。 (二)燃料和動力:指在工藝技術過程中直接用于產品或直接供給熱能于產品所耗用的電力、蒸汽、風力等。本項目除計算總的動力成本外,應列出單位產品所耗用的煤或油、電的數量,動力成本應包括耗用的各種燃料外購電力及輔助生產車間的工費在內。燃料和動力成本的計算亦以制訂的車間制品定額成本作為計算基礎。在制訂車間制品燃料和動力的定額成本時,要以車間裝置的計算儀表的讀數為主要依據。凡能直接計入的一律按班組或機臺所安裝的計量儀表反映的記錄計入定額成本內。 (三)工資:指直接參加生產的工人工資,包括基本工資、保留工資、附加工資、副食品津貼、中夜班津貼、崗位津貼等,以及按規定直接支付的病、傷、婚、產、喪假工資(病假連續滿六個月以上的工資和產休工資等都不在成本中列支)。 (四)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指根據生產工人工資(不包括副食品價格補貼、各種獎金、落實政策補發工資,生活困難補助在內),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辦法和標準計提的職工福利基金。 |
(責任編輯:可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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