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商務部以2007年第95號公告,發布對進口丙酮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決定。決定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7年3月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41100。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丙酮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4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初裁決定認為,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丙酮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8條和29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7年11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具體情況為——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被調查產品名稱:丙酮(又稱二甲基甲酮,簡稱二甲酮,或稱醋酮、木酮),英文名稱: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41100。物理化學特征:在常溫下為無色透明液體,易揮發、易燃,有芳香氣味,微毒、可溶于水,能與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樹脂和橡膠等。在國內主要用于制造雙酚A、酚醛樹脂。
丙酮主要用于制造雙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異丁基酮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于醫藥、油漆、塑料、火藥、樹脂、橡膠、照相軟片等行業。初裁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韓國公司:(株)LG化學(LG Chem, Ltd.)5.0%,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KUMHO P&B CHEMICALS,INC.)10.9%,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52.9%;日本公司:三井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 Inc.)11.9%,三菱化學株式會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10.7%,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52.4%;臺灣地區公司: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6.2%,臺灣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9.4%,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6.5%,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51.6%;新加坡公司: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7.8%,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54.1%。
關于征收保證金的方法,決定稱,自2007年11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這次反傾銷申請人是: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橋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藍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他們代表中國大陸丙酮產業提交反傾銷調查申請,請求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進行反傾銷調查,申請日期為200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