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為強化成品油市場管理,江西省將于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江西省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辦法》,今后凡在該省境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必須符合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等條件。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8種行為,包括: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成品油;違反國家成品油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于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經貿委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包括: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此外,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在成品油緊張時期囤積居奇、哄抬油價、拒不售油等等行為都將受到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