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日前發布公告,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簡稱《規定》)第七條中所稱的“混合物”的進出口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公告明確,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貨物、含鹽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貨物以及含上述5種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學品的貨物(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屬于《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取得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后方可進出口。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鹽酸等5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規定含量的貨物,不屬于《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經營者進出口上述貨物,無需按照《規定》申請許可。
公告同時明確,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貨物中的易制毒化學品含量,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混合物提取易制毒化學品,商務部出臺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