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7日,歐洲議會和部長理事會聯合發布《關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銷售及使用的指令》(2006/122/EC),該指令是對理事會《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有關限制銷售和使用禁止危險材料及制品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的指令》(76/769/EEC)的第三十次修訂。
2006/122/EC指令產生背景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 PFOS)以陰離子形式存在于鹽、衍生體和聚合體中,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為原料被廣泛用于紡織品、地毯、紙、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壓油等產品中。
2002年12月,OECD召開的第34次化學品委員會聯合會議上將PFOS定義為持久存在于環境、具有生物儲蓄性并對人類有害的物質。
依據歐盟部長理事會(EEC)793/93號《關于評估和控制現有物質危險性的法規》,英國向歐委會提交了PFOS危險評估報告和減少PFOS危害的策略以及該策略的影響評估。
歐盟健康與環境危險科學委員會(SCHER)對英國提交的策略進行了科學性方面的審查,于2005年3月18日確認了PFOS的危害性。
基于上述原因,歐委會于2005年12月5日提出了關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銷售及使用的建議和指令草案,并對該建議實施的成本、益處、平衡性、合法性等方面進行了評估。
2006年10月30日,歐洲議會以632票比10票通過了該草案一讀,2006年12月12日指令草案最終獲得部長理事會批準,2006年12月27日指令正式公布并同時成效。
PFOS限制指令的內容1、限制PFOS類產品的使用和市場投放。不得銷售以PFOS為構成物質或要素的、濃度或質量等于或超過0.005%的物質。2、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銷售含有PFOS濃度或質量等于或超過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指令限制范圍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產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產品的圖層表面,例如紡織品。但限制僅針對新產品,對于已經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場上的產品不限制。3、對指令進行評估。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當有新情況或安全的替代產品出現時,應對指令中的限制范圍進行評估。4、有部分例外情況:(1)指令指出,根據SCHER的確認,現在航空業、半導體工業和影像工業中謹慎地使用PFOS,如果有少量PFOS排放到環境中獲暴露于車間,不會出現對環境和人類的關聯性的危害,因此光阻材料、照相平版涂層、航空液壓品等不適用該指令;(2)關于消防泡沫問題,SCHER同意應先對其替代產品的危害性進行分析后再作出最后決定;(3)關于限制PFOS在鍍層工業的應用問題,SCHER同意: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方法將金屬鍍層過程中的排放減少到明顯較低的水平,則今后將限制PFOS在該工業中的使用,但在現階段須應用最先進技術使工業電鍍中PFOS的排放盡量降低。5、PFOA將來也可能被限制。指令指出,全氟辛酸( 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被懷疑有與PFOS大致上相似的危害性,現仍在對其危險分析試驗、替代品的實效性、限制措施進行評估。
指令實施時間表1、指令于公布日生效,即2006年12月27日;2、各成員應于2007年12月27日前將指令內容轉換為其國內法。各成員國應將擬采取的措施文本提交歐委會并列明擬采取措施與指令內容的關聯性;3、各成員國應于2008年6月27日開始實施限制措施;4、2006年12月27日已投放市場的消防泡沫可以繼續使用至2011年6月27日;5、2008年12月27日前,各成員國應公布:(1)旨在減少電鍍工業使用和排放PFOS的具體措施;(2)庫存的含有PFOS的消防泡沫情況。
指令的影響性PFOS被廣泛應用于眾多民用和工業生產領域,包括我國許多拳頭出口產品如:紡織品、皮革、地毯等,因此,該指令的實施必將在一定范圍內對我國相關產品出口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