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市雙銀涂料公司兩名股東鬧矛盾,公司運行陷入僵局,一股東起訴解散公司。2008年1月29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股東莊某將持有的丹陽市雙銀涂料化工有限公司40%的股份轉讓給被告指定的人,被告支付李某股權轉讓費合計9.8萬元。
2001年6月,原被告雙方共同出資50萬元注冊成立了丹陽市雙銀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其中原告莊某認購20萬元,被告認購30萬元。在經營管理中,因兩股東之間多次發生矛盾糾紛,原告于2007年12月4日訴訟丹陽市人民法院,要求解散丹陽市雙銀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十分重視,指派調解經驗豐富的法官審理此案件。因該公司經營狀況也一直良好,如果就此解散公司,公司的員工將面臨失業,為維護社會穩定,促成當事人化解矛盾,法官決定深入了解當事人的相關情況。經調查得知,原告與被告系兄妹關系。于是,主審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談心,作思想工作。主審法官因勢利導,通過拉家常似的擺事實、講法理、明是非、辯情理,從不希望一個經營良好的公司受累于解散之訟的角度辯法析理,最終莊某放棄了解散公司的要求,與被告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至此,丹陽法院通過調解方式化解了股東之間的矛盾,既實現了各股東的利益,維持了公司的生存,也有利于保護利益相關方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達到雙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