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新公司則辯稱,其企業名稱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的,且“正新”商標雖為馳名商標,但其認定時間為2004年,晚于天津正新公司2000年登記設立的時間,因此無權要求保護。
“搭便車”字號被判侵權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廈門正新公司的商標認定及相關經濟指標來看,隨著廈門正新公司的快速發展、規模的不斷增強以及優異的產品質量,其商標知名度也日益提升,獲得了消費者的廣泛認可,“正新”作為廈門正新公司的字號已經贏得了良好的信譽,與其形成特定的關聯,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而天津正新公司生產與廈門正新公司相同的產品,在其產品上標注企業名稱,足以使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產生誤認,誤以為其與廈門正新公司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具有較明顯的“搭便車”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天津正新公司停止使用“正新”字樣,但企業名稱的變更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廈門正新公司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至于賠償數額,由于廈門正新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失及天津正新公司獲利情況,依法酌情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據悉,此前,廈門正新公司也曾以不當使用字號造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天津市津南區正新橡膠廠。2001年,該廠以“正新”為字號生產銷售自行車內外胎,經營與廈門正新公司相同的產品,并在產品上標注其廠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也作出天津市津南區正新橡膠廠停止使用'正新'字樣,賠償廈門正新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