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廷芬銷售侵犯“立邦”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入選“2007年保護商標專用權十大典型案例”。
經查證:當事人胡廷芬于2006年12月8日從陳某(自稱是立邦公司業務員)處購進立邦301外墻乳膠漆1桶,購進價格240元/桶,立邦新時時麗乳膠漆1桶,購進價格85元/桶;于2007年3月8日再次從陳某處按照以上價格購入立邦301外墻漆6桶,立邦新時時麗乳膠漆7桶,合計購進商品金額2360元。在宜昌市花艷路某私房內進行銷售, 已銷售立邦301外墻漆1桶,售價為280元/桶。2007年3月20日經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鑒定,確認為假冒該公司廠名、廠址、商標的產品。
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崗分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沒收假冒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廠名、廠址、商標的產品14桶,并處罰款1000元。
點評:本案是在與知名企業聯手打假行動中查處的系列案件中的一件。本案中的侵權商品,既存在商標侵權違法行為,也存在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是典型的法律競合。辦案機關依法擇一重處罰,符合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