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含鉛量規定自2010年1月1日生效
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NSF International)今天宣布飲用水(包括水龍頭)相關產品成分的新發展標準。新規定包含在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美國國家標準學會(NSF/ANSI)對飲用水產品制定的美國國家標準中,以幫助保護民眾避免與鉛接觸。
附錄G中“加權平均鉛含量評估程序對0.25%的含鉛規定”要求制造商遵守加州最近頒布的法律,將飲用水相關鉛工業產品的加權平均含鉛量限制在0.25%。
該附錄最近已包含在NSF/ANSI Standard 61中:飲用水系統元件—健康影響(Drinking Water System Components -- Health Effects)標準包含飲用水相關產品的評估程序和飲用水相關產品可能造成飲用水中污染物超標的篩選程序。
附錄G(www.nsf.org/media/enews/AnnexG.pdf)中的內容對加州銷售此類產品的制造商來說非常重要,他們必須遵守新的含鉛量規定,以及NSF/ANSI Standard 61中對目前化學提取的要求。加州最近通過了一項法律,要求制造商遵守0.25%的加權平均鉛含量。其他各州也正考慮制定低含鉛量的法律。
加州有毒物質控制部環境化學實驗室主任Bruce La Belle說,“附錄G是一項被一致認可的標準,考慮到了加州和全國主要參與者的意見。為所有公司評定遵從加州含鉛量標準提供了一個的有效工具。加州在消除產品有毒化學物質方面占據領先地位。符合該標準的公司將獲得競爭優勢。結合適用的查證測試,此標準為我們實驗室的工作提供了有效信息。”
如需了解附錄G和NSF/ANSI Standard 61的更詳細信息,請訪問http://www.nsf.org/info/wdsfaq/index.asp。如需了解NSF/ANSI Standard 61規定或NSF對該標準的測試及認證服務,請撥打電話734.769.5517或發送郵件至greinerp@nsf.org,聯系Pete Grei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