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歐盟化學品新規REACH之后,我產品出口又將面臨新一波’綠色考驗’。近日,歐盟已通過一項關于化學物質和混合劑分類、標簽及包裝的法規議案,并已納入了聯合國認可的分類準則及標簽規則。
新法規對化學物質的分類及標簽的準則或責任做出規定,填補了REACH法規具體化學物質分類及標簽內容的缺失,并與其相輔相成,共同構筑歐盟抵御危險化學品的綠色壁壘。為此,輸歐化學物質或混合劑制造商和貿易商須引起特別注意。
新法令重點對化學品分類的方法、要求及時間限定等進行了解讀。據悉,議案法規旨在為企業設立一個自行分類制度,要求輸入物質或混合劑的貿易商必須按照以下方法進行分類:1.識別及闡述其危害;2.評估有關危害的資料;3.將有關資料與法規議案所載的危害準則進行比較。標簽方面,須提供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電話,可以識別物質或混合劑的資料、危害標志、危害聲明、提防聲明,以及有關危害的補充資料。議案生效后,物質重新分類的限期為2010年11月30日,混合劑為2015年5月31日。現時有關分類、標簽及包裝的指令將于2015年6月1日撤銷。歐委會希望法規議案可于今年底獲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最后通過,并會就議案的應用擬定指南。可見,歐盟次調整化學品分類及標簽頗為具體,更具針對性和靈活性,且包含更多的后續法規制定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