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79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聚酰胺-6,6切片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認定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聚酰胺-6,6切片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自2009年10月13日起,對進口自上述國家和地區的該產品征收最高37.5%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390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