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為了減少審查中發現的不利影響,商務部與集中雙方就附加限制性條件進行了商談。商談中,商務部就審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集中雙方提出可行解決方案。集中雙方對商務部提出的問題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決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經過評估,商務部認為集中雙方針對影響競爭問題提出的救濟方案,可以減少此項集中產生的不利影響。
七、審查決定。鑒于上述原因,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商務部認為,此項經營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將對中國MMA市場及其下游市場有效競爭產生不利影響。鑒于在規定的時間內,集中雙方提出了足以消除不利影響的解決方案,商務部決定接受集中雙方所做承諾,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具體條件如下:
(一)產能剝離
璐彩特國際(中國)化工有限公司(簡稱璐彩特中國公司)將其年產能中的50%剝離出來,一次性出售給一家或多家非關聯的第三方購買人(“第三方購買人”),剝離的期間為五年。第三方購買人將有權在五年內以生產成本和管理成本(即成本價格,不附加任何利潤)購買璐彩特中國公司生產的MMA產品,該成本價由獨立審計師作年度核實。
如果在剝離期限內產能剝離未能完成,集中雙方同意商務部有權指派獨立的受托人將璐彩特中國公司的100%股權出售給獨立第三方(“全部剝離”)。
剝離應在擬議交易完成后的六個月內完成。如果璐彩特公司有合理理由提出延期申請,商務部有權將以上期限延長六個月(“剝離期限”)。
(二)獨立運營璐彩特中國公司直至完成產能剝離
在自擬議交易完成至完成產能剝離或完成全部剝離期間內(“獨立運營期”),璐彩特中國公司與三菱麗陽公司在中國的MMA單體業務將獨立運營,分別擁有各自的管理層和董事會成員。
在獨立運營期內,集中雙方將繼續在相互競爭的基礎上分別在中國銷售MMA,兩家公司不得相互交換有關中國市場的定價、客戶及其他競爭性信息。
獨立運營期內,集中雙方違反承諾發生重大違反行為,應支付總金額介于人民幣25萬元和人民幣50萬元之間的罰款,具體金額由商務部根據相關重大違反行為的性質及其對中國市場競爭的影響決定。
(三)未來五年不再收購也不再建新廠
未經商務部事先批準,合并后三菱麗陽公司在擬議交易交割后五年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在中國收購MMA單體、PMMA聚合物或鑄塑板生產商。
2、在中國新建生產MMA單體、PMMA聚合物或鑄塑板的工廠。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