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62號
2003年9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4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商務部分別發布2005年第81號公告、2006年第65號公告、第68號公告和2007年第86號公告,依法對反傾銷措施進行了調整。
2008年9月8日,商務部發布2008年第61號公告,應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申華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等四家企業代表中國丁苯橡膠產業提出的申請,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一致,即丁苯橡膠,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0021911、 40021912、 40021919、40021990 。該產品英文名稱為styrene butadiene rubber(SBR)。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丁苯橡膠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09年9月8日起,繼續按照2003年第49號公告、2005年第81號公告、2006年第65號公告、第68號公告和2007年第86號公告,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9年9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09年9月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