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布對進口甲醇反傾銷調查結果
2010-12-24 來源:中國化工網
關鍵詞:甲醇 反傾銷
中國商務部23日發布2010年第91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的反傾銷調查終裁結果。
公告稱,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甲醇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公告稱,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12月24日起的五年。鑒于本案的特殊情況,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暫不對被調查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時間視情另行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于2009年6月24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西蘭和沙特阿拉伯的進口甲醇進行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51100。
商務部于2010年10月25日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甲醇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產于沙特阿拉伯的進口甲醇不存在傾銷。
甲醇是重要的基礎有機化工原料、良好溶劑和優質燃料,也可以用于生產農藥或用作優良的能源與車船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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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