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買單:無錫一彩鋼涂料公司經濟糾紛
2010-4-15 來源:涂料與涂裝資訊網
關鍵詞:彩鋼涂料
記者今天從江陰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一起買賣合同貨款糾紛,被告之一的中國工商銀行臨沂支行由于在某公司增資時提供了虛假增資證明,被法院判決其在出具虛假資金證明金額近3000萬元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據了解,無錫市某化工公司2006年底與臨沂市某彩鋼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之后該化工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彩鋼公司提供了化工涂料,經過雙方對賬確認,彩鋼公司結欠化工公司貨款150多萬元。化工公司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查實,注冊資本為3600多萬元的彩鋼公司,在銀行的存款名不符實。辦案法官告訴記者,該彩鋼公司原本注冊資金為300萬元,在公司成立半年后,該公司經股東會議決定增至3600多萬元,其中,該公司大股東王某一人就增資3000多萬元。當時該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銀行出具了銀行詢證函,確認王某新增的款項已經到賬。但事實上,該銀行的存款卻并沒有該筆新增資金。
江陰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銀行出具的銀行詢證函屬虛假資金證明,應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彩鋼公司結欠的150多萬元貨款,由彩鋼公司支付并承擔違約金,不足部分,由股東王某等人連帶清償,若仍不能清償,則由銀行在出具虛假資金證明金額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辦案法官分析,近年來銀行涉訴的案件越來越多,而且涉訴標的越來越大。“廣大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驗資報告或者資金證明時需謹慎,如若相關當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而金融機構又進行虛假擔保,那么企業負債時金融機構則需承擔一般侵權民事責任。”該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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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