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和解了局
有趣的是,對美國控制組件公司的調查源于其母公司IMI公司的內部調查。記者掌握的文件顯示,由于美國控制組件公司內部人士舉報,IMI決定對美國控制組件公司進行調查。
在調查獲得行賄情況后,IMI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和解協議:支付刑事罰金1820萬美元;設立、履行和維持一個綜合性的反賄賂合規性項目;保持一個獨立的、為期三年的合規性監督計劃,來審查其反賄賂合規性項目的設計和執行,并就此項目向司法部作定期報告;接受為期三年的有組織審查期;同意就正在進行的調查與司法部繼續合作。
通過和解協議,美國司法部僅對美國控制組件公司涉案高管進行了處罰,從而使得IMI保全了美國控制組件公司。
業內人士透露,在美國法律框架下,公司主動進行行賄調查并與美國政府和解可以有效避免更大的損失。
美國對于公司海外行賄的法律主要是《海外反腐敗法》又稱《海外反賄賂法》。違反此法的著名案件包括2005年美國Fidelity全國金融公司因涉嫌行賄前建行行長張恩照被訴,2007年朗訊因邀請中國官員訪美觀光而支付250萬美元罰款,以及2008年西門子公司被指控海外行賄而同意支付8億美元巨額罰款。
事實上,歐美大部分國家都建立了對公司行賄較為健全的法律體系,國內近期在公司行賄上最為著名的為黃光裕案,在對黃光裕的判決中,公司行賄罪名列其中。但除此以外,國內鮮見有關公司行賄的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