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43號
【發布日期】2010-07-08
根據《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86號,以下簡稱商務部2009年第86號公告)和《商務部關于公布2010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通知》(商貿函〔2009〕155號)的有關要求,現將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地方內資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地方企業),預計2010年12月31日前無法完成進口任務,應將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2010年7月20日前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商務廳(外經貿廳、外經貿局、經委,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交還商務部,商務部將對交還的允許量進行再分配。對2010年7月20日前沒有交還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允許量的地方企業,商務部在安排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時按比例相應扣減。
二、獲得2010年進口允許量并使用50%以上允許量的地方企業(自營進口企業可提供進口報關單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委托代理進口企業可提供進口代理協議和代理方的進口報關單復印件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于2010年7月20日前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申請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表》的有關規定填寫。
三、為支持擴大進口,對未獲得2010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資格備案的地方企業,可以于2010年7月20日前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材料,材料內容須符合商務部2009年第86號公告的要求。
四、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于2010年7月30日前將企業上交的未完成進口允許量、申請再分配的材料和申請2010年資格備案的材料進行審核后匯總,以書面形式上報商務部。其中,申請2010年資格備案的企業申請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五、預計2010年12月31日前無法完成進口任務的中央企業和獲得2010年進口允許量并使用50%以上的中央企業(自營進口企業可提供進口報關單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委托代理進口企業可提供進口代理協議和代理方的進口報關單復印件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需在2010年7月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交還允許量、申請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表》的有關規定填寫。新申請2010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企業備案的中央管理企業按照商務部2009年第86號公告的相關要求,于2010年7月20日前以書面形式直接向商務部報送材料,并同時抄送商會。
六、商會負責對新申請企業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后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商務部。企業名單將于2010年8月16-20日在商務部(外貿司)和商會網站公示,提交公眾評議,公示期5天。商務部根據商會匯總、整理公示期各方的意見,對申請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企業進行審定。
七、根據允許量上交數量和剩余數量、新申請企業情況、老企業申請及進口完成實績,商務部對老企業和新申請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追加和分配,于2010年9月30日前將允許量調整安排的結果通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
八、2010年調整安排的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有效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不再延期。連續兩年獲得進口允許量且連續兩年無法開展進口業務的企業將不再獲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
商務部
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