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概念:“再加工纖維”不等于“黑心棉”
混淆兩者的區別是因為:一是“黑心棉”產品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花好價錢,購買的卻是不合格的劣質產品,這些劣質產品會給人們的身體健康帶來很大的危害,群眾不滿意。為保護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害,消費者或當地群眾紛紛向有關部門和媒體投訴舉報,因真正生產加工“絮用纖維”制品的少數業戶確實存在利用“再加工纖維”生產“絮纖制品”的現象,所以很將“再加工纖維”說成是“黑心棉”。二是有些人把“再加工纖維”的生產誤認為是“黑心棉”的生產,是因為混淆了二者的概念。
為了弄清楚二者的關系必須再重申“再加工纖維”和“黑心棉”的概念,所謂“再加工纖維”是指利用纖維、纖維制品生產中的廢棄物和廢舊纖維制品生產的纖維;“黑心棉”是指用其生產加工的產品不符合GB18383-2001要求的物質,包括被污染的纖維下腳料、醫用纖維性廢棄物、再生纖維狀物質、廢舊服裝舊纖維制品、傳染病疫區內的廢舊纖維及其制品不能證明未被污染的,因為這些物質存在危及人體健康的不合理因素。所以一律嚴禁用于生產加工絮用纖維制品,用以上纖維作填充物生產加工的“絮用纖維制品”就統稱“黑心棉”。
建立模式:多方配合抓規范、管質量
1、政府牽頭,各部門配合,建立長期的監督機制和機構。政府應明確一名領導專門負責,定期召集各監督部門集中檢查,召開生產企業的會議,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宣貫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自覺抵制不按規定生產和銷售的行為。為暢通舉報渠道、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監督,應設立舉報獎勵積金,對舉報違法行為屬實的人員給予獎勵。
2、完善手續,規范管理。“再加工纖維”的生產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有利于巡環經濟的發展。該產業發展好了,可以變廢為寶,發展不好,管理不善,就會帶來危害,因此在管理上不要猶抱琵琶半遮面,應承認該行業的合法性,完善各項手續,如用地審批、營業執照、標準、環保、稅務等,使其合法生產,規范管理,走健康發展之路。
3、嚴格按法律辦事,認真履行法律職責,生產者、銷售者是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這是法律賦予的職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質量監督工作,其它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參與質量監督工作。事實上,政府機關的大多數部門都有參與質量監督的責任和義務,但往往是多頭監管,出了問題責任難以落實,要想減少或杜絕“再加工纖維”冒充棉花作為填充物,用于生產絮用纖維制品的事件發生,就必須采取由政府牽頭,明確一名領導負責,組織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協調質量監督工作。
4、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使“再加工纖維”的規范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合理,在進貨、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等環節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查,保證監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