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的實施日期指日可待:2010年10月15日。
2003年9月12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共6章52條。
“新辦法”與“原辦法”有諸多不同,其中兩點變化最值得我們化纖行業企業關注。一是新化學物質的定義,二是對于加工使用企業的要求。
“原辦法”,新化學物質的定義是指2003年10月15日以后開始在我國生產或進口到我國的化學物質;而“新辦法”,新化學物質的定義是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
“原辦法”適用于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活動,主要的責任都指向生產或進口者,全文提到使用者處屈指可數;而“新辦法”的適用范圍就包括了加工與使用者,多項內容與加工使用有關,包括法律責任。
雖然我們化纖行業不是生產開發新化學物質的行業,但基于以上兩點,還是要引起各企業對“新辦法”的關注。據悉環保部門自2003年10月15日“原辦法”實施后,已對“現有化學物質名單”進行了6次增補申報,仍有一些單位需要繼續增補申報。即有些化學物質由于各種原因存在漏報的可能,我們化纖企業應該對本企業所用原輔料添加劑等化學物質有清楚的了解,確保符合環保要求。目前這已是國際趨勢。
日前“關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銜接事項的通知”已發布。一系列時間表中,最緊急的是對于新化學物質自2010年9月30日起,不再接收“原辦法”要求下的正常申報和免予申報手續申請。即如果有生產、進口、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仍未申報,現僅有一個工作日的時間,可以按原辦法申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