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2007至2008年在擔任信陽市某縣水產局原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該縣水生動物疫病防治站項目建設的職務便利,在購買該項目的儀器設備招標過程中,通過暗示其他評標人給儀器銷售商河南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打高分及本人打高分的形式,幫助該公司中標,并在評標前及中標后先后兩次接受該公司經理王某的賄賂人民幣5萬元。2010年6月3日,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到該局將其帶到檢察機關調查談話,被告人李某交代了其受賄的事實。案發后,其退還了全部賬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在采購項目儀器設備招標過程中,非法收受款項5萬元,幫助河南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中標,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到案后有坦白情節,并退還了全部賬款,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