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青島市科技領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規《青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對科技資源整合共享、科技人才培養與引進、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獎勵、企業技術創新激勵措施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科技資源整合共享
圍繞搭建科技創新平臺,為全社會創新創業提供服務,《條例》作出三方面規定
科技行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綜合服務平臺,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科技中介服務平臺和科技資源共享平臺建設;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資源共享扶持政策,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利用科技資源向社會提供服務。青島設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補貼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使用。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有利于科技資源共享的機制,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支持知識產權、企業股權、債權交易服務平臺建設。
鼓勵科技人員下基層
科技創新進展狀況如何?科技人員有哪些創新活動和項目?為給普通民眾知情權,《條例》規定,科技行政部門應當與金融機構建立科技創新政策、信息溝通機制,定期發布科技型企業及高新技術項目建設情況,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應科技型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科技人員“走下去”是提升基層科技水平的重要保證,如何將這一利國利民之舉制度化?《條例》作出了明確規定:支持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選派科學技術人員到基層、企業和農村開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科學技術人員在被選派到基層、企業、農村服務期間,原單位應當保留其崗位、職務和工資,其服務期間的工作業績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聘任的重要參考。
市科技局有關負責人認為,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專業技術人才潛能發揮和科技成果轉化,對整合科技人才資源、延長企業和農業產業鏈條、激勵專業技術人才投身生產第一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吸引高端人才來青
針對青島市科技人員總量仍然不足、高層次人才尤其是科技領軍人才匱乏實際,《條例》規定,首先是加強科技人才培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科技人員培養規劃和計劃,為科技人員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訓途徑。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保障本單位科技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鼓勵企業事業組織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合作開展創新型人才培養、項目研究、科技成果推廣、科技服務。
《條例》還規定,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推動和保障人才的引進。對高層次優秀人才,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其在創業、住房、配偶及子女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與幫助。“從立法層面上對青島市進一步吸引高層次人才尤其是科技領軍人物來青創新創業提出要求,必將改觀青島市高端科技人才匱乏的局面。”市科技局有關負責人評價說。
科技成果獎勵“不低于30%”
《條例》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獎勵措施尤為引人注目。《條例》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可從技術轉讓所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用于一次性獎勵科技成果完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采用股份制形式實施轉化的,可將科技成果形成股權的不低于30%,獎勵給科技成果完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市科技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兩個不低于30%”均比《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規定的20%高出10個百分點。
與上述科技成果獎勵相對應的是,《條例》還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所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和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所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在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前提下,科技成果完可在本市創辦企業自行轉化或者以技術入股的方式進行轉化,并最高可享有該科技成果所形成股權的70%;科技成果完與本單位就成果轉化的利益分配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這些規定,從立法上保障了科技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工作的權益,能夠充分調動科技人員從事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市科技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技術創新納入企業負責人考核
為引導各級政府轉變觀念,真正建立起良好的科技創新氛圍,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條例》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創新負責,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情況,納入負責人業績考核范圍。
圍繞加強科技專項經費使用管理,《條例》提出,建立科學及經費投入績效評估機制。《條例》規定,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依法對財政性科技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科學技術等行政部門應建立績效管理制度,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評估,并據此采取相應措施,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
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可減免稅
《條例》在地方政府權力范圍內對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進行了拓展,以確保科技投入。
《條例》規定,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導向、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參與的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市、區財政用于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幅。其中,市、區財政安排的科學技術專項資金的增幅,應當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三到五個百分點。
為鼓勵企業從事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條例》明確規定了稅收優惠支持力度:“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凡符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可采取加速折舊辦法;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可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此外,為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及企業圍繞本市規劃的重點產業領域開展應用基礎研究,《條例》規定,青島將設立應用基礎研究專項資金及自然科學聯合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