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國家質檢總局剛剛發布飲料抽查結果,事隔一天,娃哈哈飲料就成了被媒體關注的“主角”:國家監督抽查結果顯示,娃哈哈一批白葡萄汁飲品菌落總數超標。但據媒體今日報道,山西娃哈哈昌盛飲料有限公司表示,已對該批次果汁全部召回并抽檢了500余瓶次,均未發現菌落總數超標。而且企業聲稱除了自查外,還委托晉中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所檢測,結果也完全合格。
質檢總局公布的是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其權威性可想而知。但“權威”受到了挑戰,媒體報道及評論質疑:娃哈哈的飲料到底有無問題,消費者該聽誰的?
據記者了解,已實施多年的國家監督抽查,有著一套嚴格的程序和規定。為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質檢總局于2011年2月1日還施行了新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廢止了2001年12月發布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新辦法對監督抽查的組織、實施、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在“監督抽查的實施”一章中,對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異議復檢、結果處理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有關異議復檢,辦法規定,“被抽查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也可以委托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指定的檢驗機構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
一位不便具名的專業人士告訴記者,就目前看,山西娃哈哈公司委托晉中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所檢驗,并非辦法所規定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做法。相比之下,監督抽查及其異議復檢有著一套更完備的程序。而委托檢驗,檢驗方只對所檢樣品負責。
記者也了解到一些隱憂:目前在我國,實驗室之間檢測結果不一致的情況雖不能說很普遍,但并不鮮見。這與實驗室的儀器調試、檢測人員培訓、檢測人員對檢測方法國家標準的理解有差異等等都有關系。而這些大量的、使之統一的工作做得不是很到位。
“有關方面整天忙于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理,這些重要的基礎工作反而顧不過來,久而久之也就被忽視了。”上述人士對記者說。
另據了解,為了規范監督抽查的實施,國家質檢總局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有關標準、國家相關規定等制定并公告發布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2010年8月1日實施的《果、蔬汁飲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內容包括了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等。
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和被抽查企業的法定權利書面告知被抽查企業,也可以委托檢驗機構告知。
是法定權利沒有告知還是企業沒有走法定程序?相信山西娃哈哈公司對國家監督抽查有異議一事,不會成為“無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