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還原錦湖輪胎與質檢總局“過招”全程
黃進表述:“有位官員明確對老李(李漢燮)指出,這不是談判”
自從《證券日報》發表了一系列解密錦湖輪胎的文章以來,錦湖輪胎召回前后的內幕開始被多數媒體和各界人士所關注。
近期,更有媒體針對24億的律師費問題做了報道,而錦湖輪胎的新聞發言人趙華橋也在與證券日報記者的通話中提到,從未見過如此高的律師費,覺得不可思議。
對于錦湖再度曝出這樣的新聞,有觀點認為,錦湖輪胎連質量都能造假,何況律師費。不過,更多的觀點認為這如一場肥皂劇,故事的兩邊都不值得同情。
對于近日熱議的律師收費訴求,黃進律師再一次接受了《證券日報》記者的專訪,并進一步澄清有關問題。
錦湖與質檢總局“對掐” 黃進重述事件過程
錦湖之所以對24億元的律師費覺得不可思議,主要是因為錦湖聘用黃進律師的時間短,以錦湖的想法來看,僅僅5天的時間,就要24億元的律師費,有點異想天開的意味。
但是,黃進律師并不這么看,在與記者的談話中,他很明白的表達出,如果不是他替錦湖多次與國家質檢總局盡力周旋并化解雙方的矛盾的話,那么,錦湖將面臨的很可能就是接受國家調查,然后全面停產,并且假如在調查出問題后,接受巨額罰款的結果。
據了解,一開始,錦湖曾一度有狀告媒體的想法,想以此為自己的產品正名,但是,黃進在錦湖向其咨詢時回復勸說其應端正態度,并主動召回。此后,錦湖輪胎聘請黃進為其制定召回計劃。
在黃進律師的回憶中,4月1日去國家質檢總局遞交召回計劃,差點又被錦湖輪胎總裁李漢燮先生整出“天大”的事情。在此關鍵時刻是由黃進為錦湖輪胎挽回了談判雙方即將“翻臉”的局面。
黃進表示:“召回計劃從形式到內容都是不錯的,而且3月31日夜就將主要內容傳真到國家質檢總局征求意見,沒有任何異議回復。4月1日下午我們如約去遞交召回計劃時,氣氛很好,當主要領導和李漢燮先生都先后說過話后,立即進入召回計劃新聞稿的起草工作。我作為有特別代理授權的律師,馬上與有關領導磋商新聞稿措辭,尋求雙方滿意的關于錦湖輪胎質量問題的表述方法。這也是與臨去之前設想的用大約個小時完成召回計劃呈遞的工作目標一致的。但這時感到李漢燮先生在桌子下用手輕輕碰我的腿,開始沒在意,后感到不對勁,還沒有完全反應過來,他突然對我說:‘go out’。這句粗話讓全場為之震驚。我本想立即起身離開,但考慮到事關重大,還是忍住情緒沒動窩!
李漢燮先生似乎選擇了一個并不恰當的時間和地點,作出不恰當的表述:為錦湖輪胎質量辯護之余,并不同意在新聞稿中提到質量問題。作為錦湖輪胎現職資深高管之一,對錦湖輪胎這個企業的感情是不言而喻的,忠實維護企業利益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造成的結果卻是質檢總局辦案官員與他開始了長達十個小時以上的“較量”。
“開始是苦口婆心地勸說,沒用。接著是‘教育’,沒用。一個接一個‘炸彈’扔過來,仍然沒用”,黃進表示,“時間就這樣一分鐘一分鐘地耗掉了。我暗自捏一把汗,希望老李盡快清醒過來,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直到有位官員明確對老李指出,這不是談判。李漢燮才開始清醒過來,并終于做了一個明智的決定,提議休會10分鐘。
“韓國企業等級深嚴,休會后沒有一個韓方人員敢給老李提出任何建議。他招手叫我過去,意示征求我的意見。我通過翻譯金勇斬釘截鐵地告訴他,今晚必須與國家質檢總局達成一致,通過召回計劃,否則我們將前功盡棄不說,錦湖輪胎還會馬上面臨國家調查!睋S進描述,“老李聽完我的話,雖然沒說什么,但看得出既不相信,也很不高興。”
大家剛一重新入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領導馬上宣布,如果今晚不能取得一致,錦湖輪胎可以自己去搞自己的召回活動,但國家將立即宣布對錦湖輪胎進行國家調查!按搜砸怀,老李冷汗出來了,也不再折騰了。又示意我繼續磋商新聞稿。白白浪費十來個小時又回到原點,但這時氣氛完全壞了,我只能努力去爭取了。結果總的來說還是可以的,關鍵是沒有把錦湖輪胎定性為缺陷產品!
在黃進對上述事件的描述中,顯然他認為自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黃進為錦湖從輕定性 爭取“寬大處理”
律師決不是一個擺設,否則錦湖輪胎何必聘請律師。律師的意見對爭取到公正的結果具有促進作用。黃進向《證券日報》記者談到:“我作為律師,首先要確定錦湖輪胎非訴產品質量和安全隱患案件的性質,這是最重要的一件事,也就是定性。定性決定一切。如果定性錯誤,最后處理結果必然相距十萬八千里。其次要定位,這就是召回計劃中要體現的那些具體內容。最后,還要在關鍵時刻起到應有的作用。”
如果定性錯誤,后果不堪設想,適用《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錦湖輪胎將萬劫不復(單從經濟角度講,不僅其中國區80億龐大的既有利益堆積要灰飛煙滅,還有160億消費者雙倍索賠等著它,更有800億—1600億罰款會如洪水般瞬間淹沒錦湖輪胎中國區并在地在韓國登陸)。好在錦湖輪胎確實沒有突破底限,還有改正錯誤的機會。
從定性來看,錦湖輪胎案件既有對錦湖不利的證據,也有對錦湖有利的證據,黃律師說,所以綜合起來看,它還不是缺陷輪胎,而是趨勢性產品質量下降,是正在量變,還未質變的輪胎。得出這個結論,并不容易。
在堅信上述對錦湖輪胎的定性后,相關召回計劃應當適用哪些法規就好辦了。黃進認為:“制定錦湖輪胎召回計劃主要適用兩個法規。即我國質檢總局公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前者解決召回根據問題,后者解決召回年限問題!
不懂得這兩個法規與錦湖案件性質的關系,就會出現認識上的錯誤,以至于鬧出笑話!袄顫h燮先生時常以‘余桃之罪’自警,從維護錦湖輪胎利益角度看,是一個忠誠的企業高管,但他時至今日仍然處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狀態,未把‘自動召回’視作主要法定義務,僅僅理解為自己想召回就召回,不想召回就不召回。這說得輕一點完全是法盲性質的搞笑言論;說得重一點就是企圖把我國政府對錦湖輪胎非訴案件的處理結果置于非法地位!秉S律師如是說。
對于錦湖輪胎多加返煉膠的事件,黃進律師表示,這是錦湖輪胎在于國家質監局進行博弈。由于錦湖消化了來自美國的輪胎技術,錦湖便將這種技術運用到如何多加返煉膠而又能通過國家質檢的研究上。黃進希望錦湖通過這次召回事件,恢復公司的輪胎質量。
“過河拆橋”過早 上千消費者狀告錦湖
定性完成就要定位。所謂定位就是錦湖輪胎中國區哪些企業必須進行召回,召回的數量和批次等;不直接召回的企業如何回應消費者訴求,最大限度地解決消費者反映的各方面的問題。這就是一個改正錯誤的決心、態度和力度問題。“客觀公正地說,錦湖輪胎和李漢燮先生在這個問題上還是拿出了充分的誠意的!秉S進如此談到。
雖然直接召回的是天津工廠的30多萬條輪胎,消費者感到不解渴,但這也是一個不小的數量,尤其是免費檢測所有錦湖輪胎,該免費更換的一律免費更換,這實際上就是整個錦湖輪胎中國區一個沒有數量規定性的召回,或者說是沒有數量限制的召回。
就此,黃進表示:“我認為,錦湖輪胎召回計劃做到了消費者權益、外商合法權益和國家權益三者的平衡。否則國家主管部門也不會予以通過。”人民群眾有些質疑是可以理解的。造成質疑的根源是對召回計劃的解釋不及時、不充分。“這完全要怪錦湖輪胎自己。他們從4月16日起就解除給我的委托,自己又是個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狀態,一說就變味,越說越變味,那還能說清楚嗎?”黃律師說。
以黃進的說法來看,這同時也是錦湖與消費者的博弈。5月15日,李漢燮及錦湖幾大高層終于集體亮相,但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李漢燮卻表示 “CCTV報道有誤”、“產品品質沒有任何瑕疵”,全面否定了公司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稱“錦湖輪胎是在產品質量沒有問題的情況下進行的一次自發召回”,而召回目的是“為了重新恢復消費者的信心”。
據悉此后,以故意欺詐之名,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斌、王興為代表,組成1200多人的維權隊伍將錦湖輪胎投訴至國家認監委。
黃進否認權錢交易 召回計劃體現本身能力
對有些媒體和社會輿論質疑只用5—6天的時間就完成了錦湖輪胎召回計劃的制定和通過,有點不可思議,有沒有權錢交易?
就此,黃進予以否認:“錦湖輪胎至今一分錢沒給我,我拿什么錢去給它搞權錢交易?”
之前,“錦湖此前找人向我進行法律咨詢時,我也沒有要咨詢費就給予了解答”,黃進如是說。過了一段時間后,錦湖可能也試圖找別的律師或自己的律師事務所咨詢了此事,但不知是價錢沒談攏還是考慮社會輿論問題而不接受委托,總之,最后,錦湖還是聘用黃進作為召回計劃的律師。
錦湖面臨二選一 和解還是法庭見?
事件發展到現在,錦湖與黃進也曾進行幾次商談,但是,錦湖一直沒有給予最后的答復。目前,錦湖將面臨二選一的局面,一方面是雙方和解,一方面是雙方通過法律途徑。
和解之門始終是開著的。黃律師說:“我作為前代理律師,仍然希望錦湖輪胎這個企業摔了一跤后能夠盡快爬起來。錦湖輪胎要重新上路,確實需要轉變思想觀念,包括對待中國律師的觀念。對當前面臨的問題,更不能采取鴕鳥政策。只要有和解的誠意,老李隨時可以來找我。繼續忽悠就別來。”
法律之門正在逐漸打開。黃律師說:“我提交的民事訴狀,并列兩個案由,是一種今年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通知開始實行的新型民事訴訟形式。地方法院接到這種訴狀有一個研究過程。這個過程再次給錦湖一個機會,錯過這個機會,死逼法院表態,進了門就很難出來了。為錦湖輪胎今后發展考慮,還是奉勸錦湖輪胎不要進這個門為好!边M了這個門,剛剛從激流漩渦中被拯救上岸的錦湖輪胎等于又轉身去跳樓自殺,而且是一個跳樓自殺的慢鏡頭過程,必將吸引全世界的眼球。黃進將相關法規作為例證,來表示其索要的律師費屬合法行為。
然而,另一個疑問在于,只用5—6天就把事情辦成了,還按風險代理收費是不是顯失公平?就此,黃進表示:“風險代理要看的是結果好壞,不是看用了時間多少。用最少的時間取得最好的結果,是好結果加高效率,是好上加好,是對委托人最有利的結局。越對委托人有利,你反而說對委托人越不公平,顯然不符合邏輯。打個比方說,你找我給你辦成一件事,我用5天給你辦成你覺得好呢,還是我用5個月給你辦成你覺得好?”
從錦湖輪胎的天津廠停產一天,錦湖就損失600萬元來看,對于錦湖來說,時間就是金錢,錦湖輪胎的召回計劃也可以說是在與時間賽跑,在這種前提下,自然是越快結案越好。
據悉,錦湖一直試圖按計時收費方式對其付費,黃進如何看待?就此問題,黃進表示:“第一,既有當面達成的君子協定在先,就應當遵守君子協定;第二,不能把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混為一談;第三,適用計時收費有各種嚴格的條件,而且勞動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不能亂來;第四,在爭取用最少的時間取得最好的結果這種目標管理模式下,要求律師接受計時收費,就是要求律師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自殺式或自損式服務,這才是真正的顯失公平!
對于有人建議錦湖向司法部門和律師協會投訴黃進提出的收費要求不合理一事,黃進又如何解釋?
“歡迎錦湖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師協會或更高層次的律師管理機構提出這一投訴”,黃進笑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記者 矯 月
專訪黃進律師:緣何律師費從2400萬到24億
我國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發生的任何案件,無論是否為涉外案件,當事人在中國境內求得解決,不管訴與非訴,如需聘請律師,必須聘請中國律師,這是中國的主權要求和國家利益民族利益的體現。
在錦湖輪胎的召回計劃公布后,黃進原本欲收2400萬元的律師費,但錦湖方面認為太多,要求重新計算,結果,律師費越算越多,以黃進自己的話來說,24億的律師費是“逼”算出來的。
中國官司應由中國律師打
錦湖輪胎質量案件出現后,雖然是一個非訴案件,但它要求得解決,聘請中國律師是其必然選擇。
黃進律師表示:“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入中國市場的國際大型跨國集團,在中國碰上大麻煩、大官司,會越來越多。錦湖輪胎案件的來到只是必然中的一個偶然,沒有什么可奇怪的。按照中國法律它們要處理這些大麻煩、大官司,只能聘請中國律師。錦湖輪胎這次聘請我,也是必然中的一個偶然而已。適應境內涉外糾紛,特別是大糾紛增多的趨勢,是我國律師界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處理涉外大麻煩和大官司,必然會出現我國律師界過去沒有經歷過的律師收費記錄,這是因為這些案件往往涉案金額之巨大必然帶來的結果。黃進律師笑稱:“錦湖輪胎要我做風險代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怕花了小錢我還辦不了事;我同意風險代理,與它正好相反,是怕辦不了事還收了他的小錢,落一個‘大忽悠’的名聲。”
黃進認為,除了法律援助受援人和有關公益事宜,支付律師費是委托人的法定義務,錦湖輪胎也絕對不能例外。否則就是對中國國家主權的挑戰和對中國法律的蔑視,同時也是對中國勞動者個人利益、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損害。
逼算出來的24億律師費
據了解,直接要求24億律師費勞動報酬從來不是黃進的初衷,而是錦湖輪胎自己賴賬賴出來的。緊張期一過,雙方均同意盡快補簽一個合同書,以完善委托代理合同關系,4月3日,黃進考慮到維系雙方長期友好合作關系,主動放棄風險代理約定,發給錦湖一個合同書草案,只收費2400萬,現在看來僅為其已確保無虞的80億財產利益的0.3%,但錦湖拒簽!“對此,我感到簡直不可思議。”黃進說,“這完全就是一個對于辦好一個大案后象征意義的收費。這還不愿意,實在說不過去!庇捎谂f的約定沒有被新的約定取代,固舊的風險代理約定繼續有效。
4月11日,金炯均先生代表李漢燮先生到律師事務所與黃律師談進一步合作事宜。黃進表示,可以進一步合作,但必須把合同書簽了,因為緊張期已過,主要問題都解決了,再不完善委托代理合同關系就說不過去了。金炯均說,黃進提出2400萬收費有計算不準確的地方,應再算一算。黃進表示同意。于是雙方開始認真計算起來,結果只按天津廠的涉案金額60億計,采用民事案件政府指導價標準,一千萬以上收2%,一下算出為1.2億元。金炯均先生又輸不起了,說應當扣除出口額,黃進表示同意。但出口額多少,金先生說要回去查一下,黃進再次表示同意。金先生最后問,能不能分期付款?黃進說,可以。“我當時根本就沒有想過要跟他們認真算這些帳,他們自己要算,沒想到越算越多。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黃進如是說——錦湖輪胎過去3年的銷售額以120億元計算的話,除去1/3出口的收益,內銷的收益有80億元,屬于公司涉案金額,由于簽訂的是風險合同,最高需付給律師維護利益的30%。因此,最高應付給律師的費用應為24億元。
金炯均走后,什么回話也沒有。到了4月16日就來函解除委托代理關系。由于天津廠的出口額一直沒有報來,于是黃進就按1.2億包干給錦湖發了一個收費函。他們馬上回了一個函,只承認使用律師事務所場地費的存在,具體多少還要商量確定;同時根本拒絕承認律師費勞動報酬的存在,而不是對律師費勞動報酬究竟應為多少的不同意見。于是事情又回到原點。
5月31日,黃進向北京市高院提交了民事訴狀,6月7日提交了有關證據。7月5日,錦湖方面又來找黃進談收費問題。盡管錦湖代表沒有帶來任何和解方案,黃進仍然再次明確向錦湖方面表示,如果有和解誠意,可以再次回到與金炯均先生當面計算出來的收費水平上。對此,錦湖至今沒有答復。新的協定一直沒有產生,舊的約定也就一直有效。
中國律師與外國律師差別待遇
黃進說:“現在大家對24億律師費勞動報酬議論紛紛,也反映了一個法學與社會心理學的關系問題。但不管怎么說,我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必須依法主張權利,這只能按已有的約定提出要求,不能憑空想象地提出一個也許會小很多但又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數額來自欺欺人。不講原則只能在和解中存在,不能在訴狀中存在!
黃進律師認為,同樣是律師,為何外國的律師索要高額律師費就屬正常,而中國律師就不值錢了呢?
外國律師和中國律師孰優孰劣沒有絕對可比性,但服務宗旨是一樣的,就是為委托人爭取到最公正的結果。黃進說:“錦湖輪胎非訴產品質量和安全隱患案件的處理結果是好的、公正的。得到這個結果雖有律師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但歸根結底在于國家和政府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以及主辦官員表現出良好的思想政策水平和高度負責的法制水平。沒有這些先決條件,律師有天大的本事也一事無成!
資料顯示,當年美國雷曼兄弟公司與我國一個大公司有幾億美元的期貨交易糾紛,美國律師收費就達幾千萬美元,結果什么也沒有辦成,還是通過政府外交途徑達成和解了事。錦湖輪胎作為一家韓國企業,卻認為律師費過高而反悔甚至解聘黃進律師的行為令黃進覺得憤憤不平。他向《證券日報》記者反問,難道錦湖請中國的律師就只支付民工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