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要求繼續實行較嚴格玩具化學物限制
2011-9-19 來源:香港貿發網
關鍵詞:亞硝胺 亞硝基胺 合成橡膠 玩具化學物限制
近期,歐洲委員會在歐盟《官方公報》刊登決議,涉及德國限制若干類用于玩具內的化學物。
德國于2011年1月20日提出請求,保留該國對玩具及玩具材料釋出的鉛、砷、汞、鋇及銻等5種元素,以及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的限制。上述歐委會決議涉及這項請求。
根據歐盟第2009/48/EC號玩具安全指令,自2013年7月20日起,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在玩具內的含量將受到限制,而德國提出的限制則較為嚴厲。
自2013年7月20日起,德國必須把本國有關法例與該指令協調,但德國已要求歐盟批準讓其維持較嚴厲的限制。
若歐盟接納德國的請求,德國的限制措施將較歐盟其他成員國更加嚴厲,可能會阻礙歐盟內部市場的正常貿易往來,加重貿易商成本。
歐委會必須評估德國有關請求所造成的貿易阻礙是否值得,例如德國是否可以提高對兒童健康的保護。
現時,德國消費品條例對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實施限制,訂明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內的天然或合成橡膠玩具,其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釋出量必須十分微小,化驗所無法檢測得到。消費品條列規定,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的遷移限值必須低于0.01毫克/千克及0.1毫克/千克。
至于歐盟第2009/48/EC號指令有關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的限值則較寬松,規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內的玩具,其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遷移限值分別不得相等或高于0.05毫克/千克及1毫克/千克。
其他物質方面,德國的第二設備和產品安全法條例對鉛、砷、汞、鋇及銻的使用實施限制。不過,第2009/48/EC號指令載有不同的遷移限值,涉及3種玩具物料,分別是干、脆、粉末狀或柔韌玩具物料;液體或粘性玩具物料;以及可刮取的玩具物料。根據該指令,自2013年7月20日起,這3種玩具物料的有關元素實施新的遷移限值,分別不能超過13.5、3.4及160毫克/千克(鉛);3.8、0.9及47毫克/千克 (砷);7.5、1.9及94毫克/千克(汞);4,500、1,125及56,000毫克/千克(鋇);以及45、11.3及560毫克/千克(銻)。德國的相關限制較第2009/48/EC號指令更加嚴厲。
歐委會在決議中表示,可以考慮德國的請求。雖然歐委會應于2011年9月5日前作出決定,但由于科學資料繁復,難以在此限期前作出最后裁決。因此,歐委會把最后決定限期推遲6個月至201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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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