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日前發布《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和《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暫行辦法》,不能滿足準入條件的落后產能可能被撤銷生產資格,被撤銷資格后最快一年才能重新提出準入申請。業內人士認為,相關措施對避免產能過剩及惡性競爭局面有明顯效果,利好龍頭企業。
與2007年的準入條件相比,修訂后的《準入條件》最大特點是門檻全面提高。例如,在企業布局方面,修訂后的《準入條件》要求,新建玻璃纖維生產企業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在不符合要求的區域內已經投產的玻璃纖維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 產”等方式逐步退出。原則上禁止沒有能源優勢的地區新建、改擴建玻璃球、玻璃纖維、玄武巖纖維生產線。
修訂后的《準入條件》不但提高了玻璃纖維行業在企業布局、工藝裝備、能源消耗、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準入門檻,還新增了產品質量方面的準入要求。
修訂后的《準入條件》要求,玻璃纖維產品應符合GB/T 18371-2008或GB/T 18369-2008所規定的質量要求。玻璃球產品應符合行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玻璃纖維制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或行業相關產品標準要求。
《準入條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2007年的準入條件同時廢止。
《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對于不能滿足準入條件的企業,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工信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滿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對此,中國玻璃纖維工業協會人士指出,相關措施有助于淘汰落后產能,引進和研發新技術。該人士認為,通過以上措施,全行業有望出現幾家有影響力的企業,從而大幅提升中國玻纖的整體競爭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