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7月20日臺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宣布,自21日起,可重復使用的塑料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保鮮盒),應明確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制造日期等8項內容。
據了解,在以上8項標識信息中,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2項事項,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直接標示在產品上,違者將依法下架回收要求改正,并且處3至15萬元罰款。
去年臺灣衛生署發布了針對塑料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標示的項目,規定塑料類食品器具應標示品名、材質、耐熱或耐冷溫度、注意事項、原產地、重量或容量、廠商及制造日期8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