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消息,商務部日前收到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煉化分公司代表國內己內酰胺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商務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煉化分公司己內酰胺產量之和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占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