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極端高度關注物質”,包括:1.致癌;2.致突變;3.生殖毒性物;3.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有毒物;4.永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5.有科學證據表明其能引起前述相當關注度的物質如干擾激素系統的物質(內分泌干擾物),以上幾類特征化學物被稱為“極端高度關注物質”。該物質只被授權在一定條件下才能獲準使用,并且不能用于消費品,這種授權時間有限,如果存在合適的替代品,那么原則上就該授權期限就不會得以延長。這些物質的代替品,政府認為經營者(歐盟批準獲得授權的經營者)有義務告知他們的客戶(甚至最終消費者,如果消費者要求的話)。
其次,政府可以隨時縮短的許可的過程,通常是一個長期的和有固定程序的過程,如果政府發現化學品給健康或者環境帶來不能接受的損害時,可以縮短申請周期。
REACH法規對塑料加工商的影響
短期來看,REACH法規的出臺意味著塑料加工商和色母粒生產商的法律成本增加了。首先,REACH帶來的主要是是溝通方面的問題,需要使用一種新的能夠有效溝通的新語言方式。REACH法規的出現,明顯的延展了塑料加工商作為中間商的作用。
總結:
起初,REACH法規意味著沉重的法律壁壘,為了證明在市場上的應用是安全的。但是,公眾對安全的重視將增加供應鏈上加工商和母粒生產商所擔負的價值。擴大了母粒制造商和加工商作為化學品使用者和轉化商的中間作用。加工商和母粒生產商要抓住機遇,進行一切必要的措施,盡快適應REACH法規,為塑料工業的成功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