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企業布局
新建玻璃纖維生產企業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和產業布局規劃。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區、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飲用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玻璃纖維生產企業。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和城市非工業規劃區新建玻璃纖維生產企業。
上述區域內已經投產的玻璃纖維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藝與裝備
(一)新建玻璃纖維池窯法拉絲生產線規模必須達到30000噸/年及以上。新建玻璃纖維代鉑坩堝法拉絲生產線必須是特種成分的玻璃纖維,或單絲直徑小于7微米的細紗,且產品質量和規格達到國際標準,生產規模不小于2000噸/年。
(二)禁止新建無堿、中堿玻璃球生產線。資源、能源具有優勢地區的玻纖企業在改擴建無堿、中堿球窯時,單窯生產線規模應達到20000噸/年及以上,玻璃融制工藝中禁止使用白砒作為澄清劑,玻璃成分必須符合行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改擴建特種成分的玻璃球窯,單窯生產線規模不小于3000噸/年。
(三)新建玻纖制品加工企業規模為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年以上,禁止使用國家淘汰的紡織設備織造玻纖制品,禁止使用陶土坩堝玻璃纖維拉絲產品生產玻纖制品。
(四)依法立即淘汰陶土坩堝玻璃纖維拉絲生產工藝與裝備,禁止生產和銷售高堿玻璃纖維制品。
三、能源消耗
(一)新建玻璃纖維池窯法拉絲生產線單位能耗≤1噸標煤/噸原絲。
(二)改擴建無堿玻璃球窯必須采用先進的窯爐融制工藝和保溫節能技術,單位能耗≤580公斤標煤/噸球。
(三)改擴建中堿玻璃球窯必須采用先進的窯爐融制工藝和保溫節能技術,單位能耗≤300公斤標煤/噸球。
四、環境保護
(一)大氣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外排污水必須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其所在地相關環境標準的要求。
(二)玻璃纖維和玻璃球生產中浸潤劑廢液、冷卻水須經回收處理后綜合利用。
(三)待國家頒布有關玻璃纖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后,玻璃纖維工業污染物排放應按新標準的要求執行。
(四)玻璃纖維拉絲、整經、織造工藝產生的廢絲均應采取回收利用,不得采用填埋方式進行消納。
(五)玻璃纖維成分中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和三氧化二砷的含量必須達到相關標準的要求。
(六)新、改、擴建玻璃纖維生產線應預留除塵、脫硫以及脫硝污染治理設施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