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玻璃纖維和改擴建玻璃球生產線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玻璃纖維生產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等手續必須依據上述準入條件的規定辦理。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環保總局有關分級審批的規定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現有玻璃纖維和玻璃球生產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二年內達到環境保護、能源消耗等方面的準入條件。
(二)新建玻璃纖維或改擴建玻璃球生產線投產前,要經省級及以上投資、土地、環保、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質檢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此準入條件及相關規定進行檢查驗收。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投資主管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完成符合準入條件的有關建設內容。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同時限期整改。
(三)各級玻璃纖維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玻璃纖維生產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管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玻璃纖維和玻璃球生產企業名單。各級地方投資 主管部門從源頭上把關,依照準入條件對玻璃纖維及制品項目進行備案管理。中國玻璃纖維工業協會及各級行業協會、有關技術、認證和檢驗機構應協助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的準入管理工作。
(四)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玻璃纖維和玻璃球生產線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得備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評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予提供信貸支持,電力供應機構依法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撤銷或責令關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六、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特殊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玻璃纖維行業生產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中涉及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若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新標準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