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其網站上公布《異氰酸酯(MDI/TDI)行業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指出,新建MDI裝置單套起始規模必須達到30萬噸/年及以上(改造或擴建項目除外),新建TDI裝置單套起始規模必須達到15萬噸/年及以上(改造或擴建項目除外)。
意見稿要求,新建或改擴建異氰酸酯項目應在化工園區內建設,并禁止在5類區域新建異氰酸酯裝置。新建或改擴建異氰酸酯項目必須有自備或外協配套的一氧化碳和液氯制備裝置;為提高副產品利用效率,副產氯化氫須與周邊PVC配套,或進行氧化電解制備氯氣。意見稿對新建MDI規模、工藝和裝備提出要求,對原料和動力消耗提出具體指標。要求新建、改擴建異氰酸酯裝置必須滿足相應安全、健康、環境保護條件。并要求相關主管部門加強監督和管理。
附件:異氰酸酯(MDI/TDI)行業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
異氰酸酯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劇毒和高毒類物質,其生產工藝過程復雜,控制點多。為提高異氰酸酯行業本質安全水平,促進行業穩定健康發展,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提高行業綜合競爭力,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優化布局、調整結構、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的可持續發展原則,對二苯基亞甲基二異氰酸酯(MDI)和甲苯二異氰酸酯(TDI)行業(以下所稱異氰酸酯特指MDI和TDI)提出如下準入條件。
【產業布局】
(一)新建或改擴建異氰酸酯項目應在化工園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應并符合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以下區域禁止新建異氰酸酯裝置:
1、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2、城市規劃區邊界2公里以內;
3、主要河流兩岸、一二級公路、高速公路、鐵路、航道干線兩側各500米內;
4、居民聚集區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衛生產品、精密制造產品等企業周邊2公里以內;
5、國家及地方所規定的環保、安全防護距離內。
(三)己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異氰酸酯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通過搬遷改造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新建或改擴建異氰酸酯項目必須有自備或外協配套的一氧化碳和液氯制備裝置;為提高副產品利用效率,副產氯化氫須與周邊PVC配套,或進行氧化電解制備氯氣。
(五)MDI裝置產生的含鹽廢水不得排入淡水體系,不具備排放條件的地區禁止新建MDI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