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31號公告,公布了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認定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自2009年5月28日起,對進口自韓國和泰國的進口該產品征收5.4%—25.1%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310000和38249099。
2008年4月22日,商務部調查機關正式收到藍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材料后,認為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中國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
商務部認為,調查期內,國內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市場需求呈快速增長趨勢,為正在成長的國內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產業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但是,韓國和泰國向中國大量低價出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產品,導致中國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產業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市場份額處于較低水平,銷售收入增長受到抑制,稅前利潤與投資收益率出現大幅下降,巨額投資無法收回,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
因此,被調查產品大量低價進口造成了國內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產業的實質損害。
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主要用途:主要用于進行開環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膠和硅樹脂等。這些聚合物進一步加工成制品廣泛應用于個人護理、紡織、電子、汽車、建筑、食品、機械加工等各個領域,也有少量直接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