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過會的江蘇長海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海股份”深深陷入了“資金門”。
非法集資?缺錢?
長海股份從事玻纖制品及玻纖復合材料生產。根據招股書申報稿,長海股份擬發行3000萬股,發行后總股本為1.2億股。
據長海股份上市招股說明書顯示,長海玻纖(公司前身)于2004年5月20日召開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向股東及其親友無息借款用于項目建設,借款期滿后一次性歸還本金。
從2004年6月至2006年11月,公司向股東楊鵬威等30人以現金方式借款共計691.94萬元。截至2006年11月29日,公司向股東楊鵬威等23人借款余額共計309.97萬元,列“短期借款”。
長海股份對于資金的需求越來越大,2006年10月20日,長海玻纖管理層召開會議確認:(1)根據2004年5月20日總經理辦公會決議向長海玻纖股東及相關親友的借款未歸還的部分,在貸款人自愿的基礎上轉入長期借款;(2)長海玻纖股東及其親屬、公司內部職工在自愿的基礎上可繼續對長海玻纖借款;(3)前述借款的年利率均為6%,借款期滿后一次性還本付息;(4)前述借款期限暫定1年,1年期滿后在貸款人自愿的基礎上可自動續期1年,利率不變。
由此,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長海玻纖向杜嬋娟等128人借款共計2563.66萬元,借款利率為6%。
對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表示,“無息貸款或者僅僅6%超低年利率,這在2006年全國經濟高漲,尤其民間高利貸發達的江浙地帶實在難以想像!”
對此,長海股份董秘徐江烽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這些情況在招股書都寫得很明白,你看看招股書吧。”
長海股份在上市前夕將上述相關借款及利息全部償付。
“長海股份2004年至2008年期間,向158個自然人無息或者低息借款涉嫌違規經營。”前述律師表示,按照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作出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稱,“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長海股份數年來不斷對外借貸,事實上,長海股份董事長不缺錢。招股說明書顯示,長海股份董事長楊國文為了盡可能讓兒子楊鵬威分享更多的股權,在2006年12月的增資中,楊國文和楊鳳琴夫婦分別增資700萬元和350萬元,而年僅24歲的楊鵬威則增資2450萬元。
資料顯示,楊鵬威的增資款中1250萬元由父母贈予,另外1200萬元是借款,其中1000萬元來自楊國文的3名好友王洪泉、戈耀明和耀國成,200萬元來自于父親的6位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