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就中國訴美國輪胎特保措施世貿爭端案發布裁決報告,維持了美輪胎特保措施。CFP
中國又敗訴了!
被炒得沸沸揚揚的中美輪胎特保案終于落下帷幕。失望和抱怨占據了中國主流媒體聲音。有人認為這是美國的歧視性貿易措施,有人認為WTO的裁決非常不公平,也有人認為中國輪胎業是美國轉嫁經濟危機的替罪羊。
抱怨可以宣泄一時氣憤,但無助于問題解決。我們究竟輸在哪里?如何才能避免類似案件的重演?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入世議定書》(下稱“《入世議定書》”)的苛刻條款是我們敗訴的根本原因,美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和WTO爭端解決機制對自由裁量權的窮盡使用是主要原因,提高中國出口預警機制的效力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特保案不依據“特保協定”
此案雖然是一個特保案件,但雙方爭執的焦點不是WTO《特保措施協定》,而是中國《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第1款和第4款。《入世議定書》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一攬子條約的組成部分,與其他條約有同樣的約束力,并對中國設置了比《特保措施協定》更苛刻的條款。
根據兩個協定的相關規定,《入世議定書》要求的標準是實質性損害(material injury),而《特保措施協定》要求的標準是嚴重損害(serious injury),比《入世議定書》的標準要高。同時,按照《入世議定書》,只要源自中國的產品數量增加是導致產業損害的主要原因(a significant cause),即可采取特保措施,而《特保措施協定》要求按照WTO救濟措施的通用因果關系標準去考量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嚴重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前者更嚴格。
訴訟中,中國堅持認為雖然輸美輪胎的總量有上升趨勢,但增加的幅度在逐年下降;美國輪胎業把發展的重心轉向高質量的輪胎,而中國輸美輪胎是中等質量和低等質量的輪胎,不僅沒有對美國生產高質量輪胎的產業造成損害,還彌補了美國中等質量和低質量輪胎產業的不足。如果美國要采取特保措施,須證明中國輸美輪胎數量增加是導致美國輪胎業損害的根本性的、最重要的原因。
而美國稱,中國輸美輪胎的絕對數量是不斷增加的,美國輪胎業在2007—2008年前后的大量關閉是存在的,美國輪胎業工人的大量失業也是客觀的,中國輸美輪胎的增加與美國輪胎業的實質性損害(material injury)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存在的,對中國輪胎采取特保措施符合中國《入世議定書》的規定。
客觀地講,如果按照《特保措施協定》,美國采取特保措施的條件不具備,但是如果按照《入世議定書》的標準,美國的做法“擦邊”,因為《入世議定書》規定的啟動標準較低,對證明因果關系的要求也不很明確。
中國輪胎自找沒趣
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認定,中國輸美輪胎絕對數量的增加是客觀的,是對美國輪胎業產生市場干擾的原因之一;雖然不能證明輸美輪胎數量增加是導致市場干擾的唯一原因,但只要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認定存在因果關系;既然《入世議定書》規定的標準是實質性產業損害(material injury),同時沒有對因果關系做進一步的要求,只要進口數量增加是產業損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認定美國的特保措施沒有違反《入世議定書》。就這樣,中國敗訴了。
就技術層面分析,不管是美國,還是WTO爭端解決機構,都分別窮盡適用了對中國不利的自由裁量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調查時,故意回避了經濟危機和國內輪胎業產業調整的影響,片面強調進口增加的影響。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界定中國輸美輪胎與產業損害的因果關系時,也在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采用了對中國不利的最低限度因果關系標準,變相幫助美國規避了經濟危機和產業結構調整對美國輪胎業的負面影響,讓中國輪胎業承擔了過多責任。所以說此案對中國不公是有道理的。
眾所周知,中國入世談判代表團為加入世貿付出了非常艱辛的努力,在當時的條件下,能達成《入世議定書》規定的標準,已是難能可貴。我們不能把這起輪胎案歸咎于《入世議定書》的苛刻。《入世議定書》的有效期只有12年,到2013年12月結束,其他成員國以后如果對中國產品采取特保措施,就不能再適用這個《入世議定書》了,而應該適用《特保措施協定》規定的條件。也許,中國輪胎業是《入世議定書》有效期間,唯一一個受制于《入世議定書》遭遇特保措施的產業。
早在2005年前后,美國人就對中國輸美輪胎耿耿于懷,稱中國輪胎的質量太次,在美國高速公路上發生的絕大多數爆胎都是中國制造。之后,這種排斥中國輪胎的信息不斷傳遞。但遺憾的是,這些信息沒有引起中國輪胎出口商的足夠重視,還是不斷增加出口力度。2007年底,經濟危機爆發后,我們依然沒有大幅度削減出口,終于成了美國轉嫁國內積怨和經濟危機的替罪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進出口企業有簽訂合同的充分自由,但強化預警機制,對進出口數量進行適度政府干預非常必要,不能讓企業無視整體民族利益,只顧單個企業的短期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入世議定書》
第十六條 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
1.如果源自中國的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以至于對進口國的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造成市場干擾或干擾威脅,受到影響的成員國可以要求與中國磋商,尋找雙方滿意的解決方式,包括進口國是否可以按照《特保措施協定》采取特保措施。這些磋商應該及時通知WTO特保措施委員會。
4.市場干擾應該被理解為,某種產品的進口數量快速增加(不管是絕對進口數量,還是相對進口數量),以至于成為對進口國生產的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市場造成實質性損害(material injury)(或實質性損害威脅)的主要原因 (a significant cause)。在界定市場干擾是否存在時,進口國政府應該考慮客觀因素,包括進口的數量,進口對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價格造成的影響,以及進口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的影響。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1994《特保措施協定》
第二條 條件
1.一成員只有在根據下列規定確定正在進口至其領土的一產品的數量與國內生產相比絕對或相對增加,且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方可對該產品實施保障措施。
2.保障措施應針對一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而不考慮其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