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包工頭因工資結算發生糾紛,丁某竟然和其他兩名裝修工將已粉刷好的墻壁全部弄臟,造成3萬余元的經濟損失,將近4年后,丁某投案自首。記者3月25日從芙蓉區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丁某因自首獲輕判:其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17日15時許,丁某與曾某(已判刑)、劉師傅(另案處理)三人在長沙市芙蓉區某小區從事墻壁粉刷裝修時,因工資結算問題和該工程的包工頭官某發生糾紛,丁某等三人便分別用毛刷蘸上黑色墻漆和水泥漿,對著該小區已經粉刷好的4套房屋的內墻墻面和頂墻胡亂涂抹,將已粉刷好的墻壁全部弄臟后逃離現場。經鑒定,被損壞墻面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6611元。
將近4年后的2011年7月20日,丁某到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東屯渡派出所投案。
法院認為,丁某伙同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丁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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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