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今日發布關于環氧氯丙烷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決的公告,繼續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征收反傾銷稅。
2006年6月28日,商務部決定對上述國家進口的環氧氯丙烷征收0%—71.5%的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2011年4月13日,山東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產業向調查機關提交了期終復審申請。2011年6月27日,商務部決定對該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進口的環氧氯丙烷對中國的傾銷有可能繼續發生,將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決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繼續按原有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環氧氯丙烷產品市場需求持續增長,2006年至2010年,國內環氧氯丙烷年均表觀消費量呈現持續增長趨勢。預計2012年國內環氧氯丙烷表觀消費量將達到55萬噸左右。國內產業投入資金建設新產能,以適應快速增長的國內需求。預計在未來幾年內,隨著國內市場需求的增長,國內環氧氯丙烷的產能也將相應地穩步增長。
與此同時,2006年至2010年,盡管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總體有所下降,但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占中國總進口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較高水平,上述四國仍是中國環氧氯丙烷的主要進口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