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制車輪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再調查終裁:(1)澳大利亞海關和邊境服務署將“被選定的不合作出口商”歸類為《海關法》第269T款下的“被選定出口商”進行調查;考慮到所有相關信息后,“被選定的不合作出口商”的出口價格基于《海關法》第s.269TAB(3)款是正確的;“被選定的不合作出口商”的正常價值基于《海關法》第s.269TAC(6)款是正確的;“被選定的不合作出口商”的傾銷幅度《海關法》第269TACB(2)(a)款是正確的,即通過對比在整個調查期間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2)友發鋁業接受了1、11、31、32、35、39、41、47項中的補貼,其補貼率為11.7%,傾銷幅度為25.5%。(3)依據《海關法》,中國政府所提供的原材料鋁低于正常價值,是補貼項目;生產和供應鋁和/或鋁合金的國有企業是“公共機構”(public bodies);國有企業提供的鋁和/或鋁合金低于適當的報酬;評估中國國有企業提供鋁和/或鋁合金是否低于基于倫敦金屬交易所價格的外部薪酬標準,應通過對比出口商從倫敦金屬交易所購買的鋁和鋁合金價格。
2013年2月,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制車輪進行反傾銷再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