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誠聘海內外優秀人才
2014-09-04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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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人才引進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科與師資隊伍建設,規范有序地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來校工作,提升我校在國內外的學術影響力和核心競爭力,實現我校研究教學型高水平大學的建設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引進的原則:
(一)明確目標。引進人才應當滿足學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的要求。學校和各學院或者教學部(以下統稱學院)應當根據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科學合理地制定人才引進計劃。
(二)突出重點。省級以上重點學科和具有一級碩士點以上的學科應當重點引進學術帶頭人以上層次的人才。學校決定重點發展的學科以及社會急需、師資相對緊張的學科以及專業,應當進一步加大人才引進工作的力度。
(三)優化結構。引進人才應當注重年齡結構、學科結構和學緣結構,主要從具有國內外高水平大學或者研究機構學習或者工作經歷的人員中引進。
(四)注重素質。引進人才的素質應當與建設研究教學型高水平大學及其高層次學科建設、高水平科學研究和高素質人才培養的的要求相適應。應當特別注重引進人才的科學素質、人文素質和綜合素質。
第三條 除聘用協議約定的外,引進的人才應當全職來我校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進的范圍和條件
第一節 人才引進的范圍
第四條 人才引進的范圍包括領軍人才、學科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和優秀博士。
領軍人才是指對社會做出突出貢獻,在所從事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和重要國內影響的科學家。
學科帶頭人是指學術水平高,在所從事的學科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知名專家。
學術帶頭人是指學術水平較高,在所從事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
優秀博士是指學術業績比較突出的博士。
第二節 引進領軍人才的條件
第五條 引進的領軍人才,年齡一般應當在60周歲以下(院士除外),并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際上有重大影響的科學院或者工程院的院士。
(三)近五年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或者全國高校人文社科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
(四)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第一層次人選。
(五)其他業績特別突出、具有重要影響的科學家或者專家。
第三節 引進學科帶頭人的條件
第六條 引進的學科帶頭人,年齡應當在55周歲以下,并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千人計劃”、“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第二層次、“百千萬人才工程”等國家級人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二)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
(三)國家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獲得者,973項目首席專家,國家重大項目主持人或者首席專家。
(四)近五年以第一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技、社科獎勵一等獎或者教育部高等學校科技、社科二等獎的專家。
(五)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訊作者)在《Science》或者《Nature》發表論文并且具有重要影響的學者。
第四節 引進學術帶頭人的條件
第七條 引進的學術帶頭人,一般應當具有教授職稱并且獲得博士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
第八條 引進的人文科學、社會科學類學術帶頭人,近五年的學術業績應當滿足下列條件的(一)項,并且滿足(二)至(四)項中的兩項:
(一)主持1項以上國家級社科項目或者科技項目。
(二)以第一作者在CSSCI核心庫來源學術期刊(以下簡稱CSSCI期刊)發表論文12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是我校認定的人文社會科學二類以上的學術期刊(以下分別簡稱二類期刊、二類以上期刊)的論文;或者以第一作者在二類以上期刊發表論文4篇以上(人文科學為3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我校認定的人文社會科學一類學術期刊(以下簡稱一類期刊,SSCI、AHCI收錄學術期刊論文視同一類期刊,下同)發表論文2篇以上(人文科學為1篇以上)。
(三)省部級人文社會科學類獎勵一等獎獲得者前三名、二等獎獲得者前二名、三等獎獲得者第一名。
(四)以第一作者在我校認定的出版社出版學術專著2部以上。
第九條 引進的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類學術帶頭人,近五年的學術業績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并且滿足(二)至(四)項中的兩項:
(一)主持1項以上國家級科技項目。
(二)以第一作者發表學術論文被SCI、EI收錄10篇以上(數學科學為8篇以上,工程技術科學為6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領域國際重要學術期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工程技術科學為2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領域國際頂級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三)省部級科技獎勵一等獎獲得者前三名、二等獎獲得者前二名、三等獎獲得者第一名,或者國家級科技獎勵獲得者。
(四)以第一完成人獲得發明專利2項以上。
第十條 獲得政府獎以外的具有較大社會公信度的獎勵,可以視同政府獎相當級別的獎勵。
具有較大社會公信度的獎勵應當經過學院學術委員會初步認定,報校學術委員會進行認定。
第十一條 對于長時間在國外工作的優秀人才,重點考察其學術水平,可以放寬對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以及省部級以上獎勵的要求。
對單項學術業績特別突出的,可以適當放寬對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二條 對符合引進學術帶頭人條件,年齡在40周歲以下,特別優秀的博士,可以享受學術帶頭人的待遇。
第五節 引進優秀博士的條件
第十三條 引進的優秀博士,一般應當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齡應當在40周歲以下。具有教授職稱的,年齡可以放寬到45周歲以下。
(二)第一學歷為全日制本科,第一和最高學歷的畢業學校或者研究機構至少有一個是國內外高水平大學或者研究機構。
(三)外語水平高。英語水平,CET(全國大學英語考試)六級考試425分以上,或者TEM(專業英語考試)八級考試合格,或者PETS-5(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考試合格,或者IELTS(雅思)6.0分以上,或者TOEFL(托福)500分以上(或者IBT 80分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國際重要學術期刊發表論文(英文)。其他語種參照英語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引進的人文科學、社會科學類優秀博士,近三年的學術業績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發表論文4篇以上(人文科學為3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是二類期刊論文;或者以第一作者在二類以上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或者在一類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第十五條 引進的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類優秀博士,近三年的學術業績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以第一作者發表的學術論文被SCI、EI收錄4篇以上(數學、工程技術科學為3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領域國際重要學術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領域國際頂級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第十六條 對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或者近三年學術業績特別突出的優秀博士,可以適當放寬對基本條件的要求。
對年齡在30周歲以下的優秀博士,可以適當放寬對發表論文的要求。
對學校師資緊缺專業急需的優秀博士,在重點考察本人的基本素質、個人發展潛力后,可以適當放寬對學歷和發表論文的要求。
對國外高水平大學畢業的博士,可以放寬對發表論文的要求。
第十七條 對引進優秀博士發表的學術論文,允許其中一篇論文的第一作者為導師,本人為第二作者;允許其中一篇論文為正式錄用但尚未發表的論文。但是以上條款中對論文只有一篇要求的,本人應當是第一作者。
第十八條 學術業績的類比:
(一)主持1項省部級科研項目或者教育廳重點科研項目可以類比于2篇SCI、EI收錄論文或者CSSCI期刊論文。
(二)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發明專利可以類比于2篇SCI、EI收錄論文;作為第二完成人獲得1項發明專利可以類比于1篇SCI、EI收錄論文。
(三)1篇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論文可以類比于1篇CSSCI期刊論文。
(四)1篇二類期刊論文可以類比于2篇CSSCI期刊論文;1篇國際重要學術期刊論文可以類比于2篇SCI、EI收錄論文。
第三章 引進人才的待遇
第一節 科研啟動費、安家費和工資津貼待遇
第十九條 對引進的領軍人才、學科帶頭人和學術帶頭人,學校提供安家費、科研啟動費(含條件建設費),具體標準根據學校當年實際情況面議。
第二十條 引進的優秀博士享受下列待遇:
(一)科研啟動費,人文、社會科學類博士3萬元,自然、工程技術科學類博士5萬元。
(二)安家費15萬元。
(三)工資和津貼享受所在學院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 對引進的國外高水平大學畢業的博士,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節 配偶安置
第二十二條 對引進的領軍人才的配偶,如果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尊重本人意愿并且結合學校實際,可以在校內安排工作。特殊情況另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對引進的學科帶頭人的配偶,如果年齡不滿50周歲的,尊重本人意愿并且結合學校實際,可以在校內安排工作;如果年齡在50周歲以上,可以以聘用制方式在校內安排工作。特殊情況另行協商。
第二十四條 對引進的學術帶頭人的配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安置:
(一)如果為全日制本科畢業或者具有科學碩士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能夠在校內以競聘方式落實接收單位的,按照有關程序考察、體檢合格,經校長辦公會議同意后,予以聘用。
(二)如果沒有工作且不能在校內安排工作的,實行貨幣安置,即在六年內(含六年)每月發放1500元生活補貼。對于六年內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生活補貼發放到法定退休時間。
第二十五條 對引進的優秀博士的配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予以安置:
(一)具有博士學位,年齡在40周歲以下,能夠在校內落實接收單位的,按照有關程序考察、體檢合格,經校長辦公會議同意后,予以聘用。
(二)具有全日制科學碩士學位,并且第一學歷為全日制本科,第一或者最后學歷畢業學校或者研究機構至少有一個是高水平大學或者研究機構,年齡在35周歲以下,能夠在校內以競聘方式落實接收單位的,按照有關程序考察、體檢合格,經校長辦公會議同意后,予以聘用。
第二十六條 對引進的人才,只享受一次照顧性安置配偶的待遇。
第四章 人才引進的程序
第二十七條 人才引進程序包括制定人才引進計劃、發布招聘信息、受理、審查和初步考察、考察、審批、體檢、簽訂聘用協議、辦理有關手續等。
第二十八條 各學院根據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編制和崗位情況等,制定下一年度人才引進計劃,于每年5月送人事處;人事處根據全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于每年6月提出下一年度學校人才引進計劃,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學校于每年7月公布下一年度學校人才引進計劃。
第二十九條 學校年度人才引進計劃報上級部門核準后,在湖南省人事編制網以及我校網站發布公開招聘信息。
第三十條 人事處和各學院應當根據人才引進計劃積極聯系和物色擬引進人員,受理擬引進人員或者應聘人員的申請。
受理時應當獲取擬引進人員或者應聘人員下列材料:
(一)本人簡歷(從大學至應聘時,時間不間斷)以及家庭成員簡況。
(二)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證書復印件。
(三)反映本人學術水平或者工作能力的佐證材料。應聘的博士還應當提供導師的推薦信。
人事處受理的申請以及相關材料應當及時送相關學院。
第三十一條 學院對應聘人員的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且進行初步考察。與擬引進的人員商議制訂聘期研究工作計劃(含年度工作目標)。學院提出擬引進的建議,連同其他相關材料送人事處。
人事處對擬引進人員是否符合引進條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進行考察的決定。
對不滿足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列引進優秀博士必要條件,而學院準備引進的博士,應當由學院學術委員會對其學術水平進行認定,經過學院黨政聯系會議研究,提出建議,送人事處,人事處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校長辦公會議同意后才能進行考察。
第三十二條 對于擬引進的領軍人才,由人事處會同學院進行考察,并且與本人就引進待遇等事宜進行協商,形成考察意見(含引進待遇)。
第三十三條 對于擬引進的學科帶頭人或者學術帶頭人,由人事處和學院分別組織有關專家,以學術報告、座談會或者試講等方式進行考察,重點考察其組織、領導團隊開展科學研究的能力,分別形成考察意見,分別報人事處和學院。
第三十四條 對于擬引進的優秀博士,采取以學校統一組織的定期集中考察為主、不定期分散考察為輔的方式進行考察。
人事處于每年3月第二周周五、4月第二周周五和11月第二周周五前后組織三次集中考察。由人事處組織校內外有關專家,分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科學組成四個考察組(每組7到11名專家)。考察組通過試講等方式對擬引進博士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進行考察,以實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形成考察意見,報人事處。人事處將考察意見的副本(不含專家個人投票的信息)送相關學院。
在集中考察以外的時間,可以采取分散個別考察的方式進行考察。人事處和學院分別組織有關專家,以學術報告、試講等方式,對擬引進的博士進行考察,分別形成考察意見,分別報人事處和學院。
第三十五條 必要時,人事處或者學院可以通過外調等方式,對擬引進人員進一步進行考察。
第三十六條 考察后,學院學術委員會對擬引進人員的學術水平、業績以及業務能力進行審議,提出建議意見;學院黨政聯系會議進行研究,作出學院是否引進的決定,連同學院考察意見等相關材料送人事處。
人事處綜合學院意見、學校以及學院專家組考察意見等,提出建議意見(含引進待遇),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校長辦公會議作出是否引進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人事處組織校長辦公會議同意的擬引進人員到湘潭市中心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體檢不合格者不予引進。
第三十八條 學校與引進人員簽訂聘用協議。聘用期限一般為6至8年。聘用協議中應當包括聘期研究工作計劃。
第三十九條 人事處負責辦理引進人員的調入、聘用等手續,兌現待遇。
第五章 考 核
第四十條 學院應當依據引進人員的聘期研究工作計劃,結合實際情況,對引進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送人事處備案。
第四十一條 對聘期考核結果優秀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對聘期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視情況降低引進待遇,或者追回已經兌現的部分或者全部引進待遇,或者解除聘用協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將人才引進和穩定工作的情況作為學院目標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標之一。
學校對在人才引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與個人進行獎勵。
第四十三條 學校每年在預算中安排人才引進專項經費,用于兌現引進人才的待遇。
對引進的領軍人才,由學校負責校內津貼;對引進的學科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和優秀博士,由學校負責第一年的校內津貼。
經學校同意來校洽談的人員,來校工作后,學校報銷一次洽談時的往返路費。
第四十四條 引進人才的住房由學校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學校有關規定予以保障和管理。人事處在引進洽談過程中應當及時與房產管理部門溝通。引進人員報到后,由房產管理部門及時落實公租(周轉)住房。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從本校畢業的博士中選拔優秀博士留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參照引進優秀博士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學人才引進與管理工作暫行辦法》(湘大人發〔2005〕12號)同時廢止,其它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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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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