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申報條件
第七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獎(以下簡稱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和單位。
重要科學發現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指在學術上處于國際同類研究的領先或者先進水平,并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以及在基礎數據的收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系統性的貢獻;并對科學技術的發展有重要意義,或者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指主要論著已公開發行或者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引用或已應用。
第八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技術發明獎(以下簡稱技術發明獎)授予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和單位。
重要技術發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尚未公開。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構思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
(三)經實施,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具有明顯的應用前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并實施應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的技術發明成果,如動植物新品種、藥品、食品、基因工程技術等,在未獲得行政機關審批之前,不得推薦。
第九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的個人和單位。分為技術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三類。
科技進步獎的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成果經過一年以上的實施應用,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成果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的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專利獎(以下簡稱專利獎)授予高等學校擁有的優秀專利的發明人及專利權人。
優秀專利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被授權發明專利的科研成果或已被授權實用新型專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專利實施后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撤銷專利權的請求和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的專利。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設一等獎、二等獎兩個等級。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32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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