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科學進步法修訂草案。其中有關寬容失敗、學術誠信、偽科學等條款引發熱議。
修訂草案第五十條規定:“對于探索性強、失敗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該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不影響該項目結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難先說:“寬容失敗是對的,但是必須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勇于承擔困難,勇于承擔失敗的責任,并在失敗中認真總結出寶貴經驗。否則,失敗與不失敗就一樣了。我們現在有很多事情失敗了沒有人承擔責任,這樣不行。” 他表示,科研工作探索性很強,不是光有一點知識就可以搞科研,還要有勇氣,包括承擔失敗的勇氣,否則失敗的責任誰來承擔?所以建議加上“鼓勵科技人員勇于承擔困難、勇于承擔失敗責任,并在失敗中總結寶貴的經驗”的規定。“這些經驗及妙處沒有經歷過失敗的人是不懂的。”陳難先說。 “以法律來維護科技工作者的誠信” “近年來,我國科技界少數人受名利的驅使,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現象時有發生,”南振中委員說,甚至有的人違法違規違紀,騙取用于科技進步的財政性資金。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據,對這類案件處理起來顧慮很多、阻力重重、難度很大。 草案第六十七條規定,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抄襲、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或者基金項目。 “我特別贊賞以法律為武器,維護科技工作者的誠信和尊嚴的做法。”南振中說,這條規定的言外之意是,抄襲、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科技工作者,只要熬過“一定期限”,還可以繼續申請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或者基金項目。“這就降低了科技騙子的違法成本,客觀上是對不道德行為的姑息。”他建議刪除“在一定期限內”六個字。 “要用周延的法律條款,把‘科技騙子’攔阻在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和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之外。”南振中強調說。 “偽科學”的規定易生誤解建議刪去 修訂草案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范,恪守職業道德,提高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能力;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和偽科學活動。” “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這非常明確,弄虛作假本身就是偽科學。”盧瑞華委員說,但后面偽科學的定義就不是很清楚了。因為還有很多事物是人類認識不到的,蘇聯批判過摩根的理論,后來該理論被證明是先進科學,不是偽科學。還有很多是想象不到的事情。當年第一個激光器的出現,也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克隆技術出來了,也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 盧瑞華說:“所以我建議‘偽科學’在這里不提,以免誤解,影響突破性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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