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對原產于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進口己二酸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2009年11月1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78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調查機關認定原產于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己二酸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對進口自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該產品征收5.0%—35.4%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1200。
商務部公告
2009年第78號
公布己二酸最終調查結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8年11月1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120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己二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09年6月26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存在傾銷,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終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己二酸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調查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1200。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
被調查產品名稱:己二酸(英文名稱為Adipic acid,簡稱“AA”)
物理化學特征:己二酸屬于脂肪族二元羧酸,外觀一般為白色結晶粉末,性質穩定,無毒,稍溶于水,微溶于醚,易溶于苯。
主要用途:己二酸主要用途可按尼龍、非尼龍產品分類。己二酸在尼龍產品方面的用途主要是通過和己二胺的縮合反應生產尼龍66鹽,進而生產尼龍66纖維和尼龍66樹脂;己二酸在非尼龍產品上的用途主要是通過同多元醇的縮合反應生成聚酯多元醇,進而生產各種聚氨酯類產品,如聚氨酯鞋底樹脂、聚氨酯合成革用樹脂、聚氨酯膠粘劑、熱塑性聚氨酯(TPU)、聚氨酯橡膠和聚氨酯泡沫塑料等。除此之外,己二酸還可用于增塑劑、不飽和聚酯樹脂等領域。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9年11月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己二酸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09年11月1日(含2009年11月1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9年11月2日起5年。
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復審。
七、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公告自2009年11月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產品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