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交割違約
第七十五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在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第七十六條 在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預留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元)-已交貨款(元)]÷(1-20%)÷交割結算價(元/噸)÷交易單位(噸/手)。
第七十七條 發生交割違約后,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結算后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違約通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會員服務系統一經發送,即視為已經送達。
守約方須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遞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終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擔保責任了結。
第七十八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約金,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 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 繼續交割: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個交易日內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7個交易日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 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 繼續交割: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個交易日內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個交易日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七十九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5%,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75%。
第八十條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價值5%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八十二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的,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