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標準倉單征購、競賣
第八十三條 標準倉單征購、競賣是指發生交割違約后,在守約方選擇繼續交割的情況下,交易所公開買入、賣出標準倉單的行為。
第八十四條 標準倉單征購、競賣由交易所委托具備資格的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客戶參與標準倉單征購、競賣須由會員代理,并以會員名義進行。
個人客戶不允許參與標準倉單征購、競賣。
第八十五條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個交易日內,交易所向全體會員和社會發布標準倉單征購、競賣公告。
第八十六條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個交易日,交易所組織標準倉單征購、競賣。
第八十七條 標準倉單征購、競賣的報價是指對應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和包裝物款項的價格。
第八十八條 參加標準倉單征購(競賣)的會員在其可流通的標準倉單被凍結或將貨幣資金存入交易所后取得參加征購(競賣)的資格,并在征購、競賣完成后按成交價結算貨款。
征購(競賣)倉單數量為:
可賣出倉單量(手)=被凍結倉單數量(手)
可買入倉單量(手)=預交貨款(元)/交割結算價(元/噸)/交易單位(噸/手)。
第八十九條 標準倉單征購、競賣按照“價格優先,數量優先”的原則進行。
第九十條 征購起始價格為交割結算價的125%;競賣起始價格為交割結算價的75%。
在交易中,會員根據當前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如果當前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大于等于競賣(征購)數量,則競賣(征購)價格按照最小變動價位順次提高(降低)。
會員在最新價格的申報不得撤銷;除非是會員在最新價格的申報量大于其在次新價格的申報量,否則次新價格的申報不得撤銷;最新和次新價格以外的其余價位的申報自動撤銷。
第九十一條 最近一筆申報之后,如無人進行新的申報,則主持人可以宣布征購(競賣)結束,并按照價格優先和相同價格按申報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確定成交,如果數量相同則按時間先后順序分配。
第九十二條 征購(競賣)部分成功是指在起始征購(競賣)中,申報數量小于征購(競賣)數量。此時取全部申報為成交申報并在結束后將實際征購(競賣)獲得的倉單數量(貨幣資金)按對應違約方的違約數量占總的賣方(買方)違約數量的比例向對應守約方分配。
第九十三條 征購(競賣)結束后,交易所將征購(競賣)結果和配對結果予以公布;交易所并以成交價格對參與征購(競賣)的賣方(買方)的貨款進行結算(含包裝物款項),并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九十四條 征購(競賣)結束后,如果征購(競賣)價格低于(高于)交割結算價,則以成交價對守約方進行結算,增值稅發票由雙方直接開具。
如果征購(競賣)價格高于(低于)交割結算價,則以交割結算價對守約方進行結算,成交價與交割結算價之間的差額從違約方帳戶中支付。增值稅發票以違約方為中間票據出具人分別開具。
第九十五條 征購(競賣)結束后,如征購(競賣)部分成功,交易所對未成功部分合約按交割結算價計算合約價值的15%違約金從違約方帳戶劃入守約方帳戶。如果同一違約方對應多個守約方,則對違約方的未成功部分合約按對應守約方的配對數量平均分配。
第九十六條 征購(競賣)結束后,增值稅發票應在五個交易日內開給對應客戶。會員遲交或未提交增值稅發票的,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七條 交易所向違約方收取5元/噸的征購(競賣)費用。
由征購(競賣)產生的其他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九十八條 未成交會員(客戶)持相關憑證在征購、競賣結束后到交易所辦理資金清退和標準倉單解凍手續。
第九十九條 征購、競賣結果由交易所予以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