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項目實施實行法人負責制。項目牽頭單位對項目負責,合作單位對所承擔的任務負責。
第三十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組建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任組長,項目組織部門相關人員、合作單位相關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團隊主要人員組成的項目總體組,具體負責項目和任務執行的協調工作、研究解決項目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三十一條項目牽頭單位應當組建項目技術專家組和項目用戶委員會,對項目的技術開發和成果應用提供咨詢。
第三十二條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規范從圖紙設計、材料選擇、部件加工到工藝安裝等各環節管理,形成完整齊全的技術文件。技術文件應當達到科學儀器設備成果能夠復制、生產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項目組織部門建立由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專家和用戶代表組成項目監理組,對項目的運行機制、保障條件、實施進度、經費使用、檔案管理和成果應用等進行全過程監督,并定期向項目組織部門提交監理活動報告,如發現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項目組織部門報告。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向項目監理組提供有關材料,積極配合項目監理組工作。
科技部根據管理需要,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四條 實行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組織部門按年度向科技部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出現下列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技術、市場需求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承諾的配套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三)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
(四)項目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六)其他導致不能完成項目有關目標和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涉及科技部立項批復確定的內容調整及項目撤銷等重大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向項目組織部門提出申請,經項目組織部門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報科技部審批。其它重大調整,由項目組織部門按程序審批。
第三十七條 項目組織部門、科技部對相關人員和單位在立項、項目執行、檢查、評估和驗收等各環節中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并作為項目管理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驗收和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項目完成后,項目組織部門組織開展項目初步驗收工作。驗收材料包括相關技術文件、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等。
鼓勵項目組織部門在初步驗收工作中增加科學儀器設備成果的質量評價環節。
第三十九條項目完成6個月內,在項目初步驗收基礎上,項目牽頭單位提出項目綜合驗收申請,經項目組織部門審核后,報請科技部綜合驗收。
第四十條科技部組織專家組開展綜合驗收工作,綜合驗收工作包括財務驗收和項目驗收兩個部分。根據項目的完成情況,綜合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項目目標和任務已按照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目標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四)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五)無正當理由且未經批準,超過規定的執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項目任務。
第四十一條 在項目綜合驗收結束后一個月內,科技部將綜合驗收結果通知項目組織部門。
未通過綜合驗收的,項目組織部門應當在接到科技部通知的三個月內,組織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相應改進,并再次提出綜合驗收申請。仍未通過綜合驗收且無正當理由的,項目牽頭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和要求總結分析,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承擔本專項項目。
第四十二條項目通過綜合驗收后,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余,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財政部關于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使用專項資金購置和試制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使用專項資金購置和試制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四十四條項目組織部門對項目的組織管理情況及其所組織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科技部、財政部對試點項目組織部門進行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建立科學、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將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檔、文字資料、聲像資料、照片、圖表、數據信息等檔案及時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并經項目組織部門及時報送科技部存檔。屬于保密項目的,嚴格遵守國家相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 科技部建立統一的專項信息和成果管理平臺,促進項目交流合作與成果共享。在遵守國家相關保密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對項目立項、項目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促進成果共享與應用。
第七章 成果應用和知識產權管理
第四十七條項目綜合驗收后,項目組織部門和項目牽頭單位應當與應用單位和相關企業密切合作,按照市場化原則,加強成果的應用,提高市場占有率,推動成果轉化或技術轉移。成果應用推廣或技術轉移方案應當報科技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項目綜合驗收后三年內,項目牽頭單位應當經項目組織部門向科技部報送項目成果使用年度報告,包括產業化、市場占有率、用戶使用情況以及開放共享情況等。在此基礎上,科技部對項目成果應用狀況和效益開展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后續立項和選擇承擔單位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九條 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應當嚴格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及《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項目產生的核心技術、關鍵部件、工程工藝、應用方法和科學儀器設備整機等重要成果及其知識產權應當首先在境內使用,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獨占實施的,應當經項目組織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批準。
第五十條項目牽頭單位應當與合作單位事先簽署協議明確任務分工及知識產權歸屬、管理、運用及其利益分配。
第五十一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科學儀器設備產品、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專利等,均應當標注“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資金資助”字樣和項目批準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科技部、財政部適時選擇工作基礎好、示范性強的地區納入專項試點范圍。試點地區范圍內,項目牽頭單位是試點項目組織部門所屬單位的,項目由試點項目組織部門推薦;項目牽頭單位是地方單位(企業)的,項目由項目牽頭單位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推薦。項目組織管理按照本辦法相應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